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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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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夏敏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拖欠的工资20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200元;3、判令被告拖欠工资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175元;4、判令被告支付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253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晓兰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拖欠的工资23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600元;3、判令被告拖欠工资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85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28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陆梅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拖欠的工资2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400元;3、判令被告拖欠工资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352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俊新:本院受理原告盛诗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16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云荣:本院受理原告赵斌荣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本金57580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江伟、李和生、汪霞、刘湘任: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江伟、李和生、汪霞、刘湘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徽硕贸易有限公司、蒋媛媛、陈兵、江伟、沈萍、刘湘任、李晓东、郑宇、凌静、汪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合肥徽硕贸易有限公司、蒋媛媛、陈兵、江伟、沈萍、刘湘任、李晓东、郑宇、凌静、汪北平、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新民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保英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忠群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培俊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卫志玲: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开义、周之田: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刘国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祥祥制衣有限公司、王世祥、柯传文、章小霞、张稳发、王桂云:(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87号判决书落款时间“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应更正为“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光耀:本院受理郑士平与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光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士平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准许原告郑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郑士平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孝弟、裴翠珍:本院受理胡义红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胡义红与被告潘孝弟、裴翠珍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二、被告潘孝弟、裴翠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义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孝弟、裴翠珍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双庆:本院受理原告方在久、马兰祥、余宏开、徐小虎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声:本院受理原告吴雪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嵇四五:本院受理原告疏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建飞:本院受理原告余玲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辉、王丽:本院受理原告计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军、陶存平:本院受理原告丁敏与被告杨军、陶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厚玲、韩建、马建华、宋长安、周仲勇、丁飞: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23、2322、2318、2324、2317、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费用;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合肥隆诚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军、李宁宁、蔡传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军、李宁宁、蔡传剑在120万元范围内对阖臣公司在(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担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合肥隆诚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000元由被告金军、李宁宁、蔡传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东顺、韩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童庆莉与被告魏恒、赵平、徐东顺、韩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魏恒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现春、袁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11844.86元、违约金27412.3元(以4111844.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2月5日暂算至2016年2月1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1428元;三、如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2号秀水花园1幢07号、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与张洼路交口星海世纪广场4-107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04196号、合产字第321316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郭芳苗、刘玉彩、魏艳、张汝升、安现春、袁霞、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维维:本院受理的梁晓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晓燕借款本金1692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4日起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维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晓燕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4日起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原告梁晓燕负担1132元、被告陈维维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维维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杨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琳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18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递交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上诉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勇、张耀、彭江: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张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362、136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春红:你与申请执行人周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04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昌伟:原告朱正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益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吉清与被执行人刘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吉清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刘益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都华庭8幢1101室(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48180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肆拾肆万零柒佰陆拾元(144076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33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金棚:本院受理陈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道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诉被告张道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道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货款计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1.5倍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48元,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负担1416元,被告张道金负担1932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宗有:本院受理原告袁孝法诉被告姜宗有、梅侠及第三人田文侠、牛孝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袁孝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梅侠提供的追加第三人申请及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业贵:本院受理原告缈舜诉被告广业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彭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贤乐、耿建: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们与阮华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33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阮华仓借款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申请执行费119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允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清诉被告黄允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家清租金20356元;二、驳回原告王家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黄允平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文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谢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红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志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650元,并以14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5%支付利息(暂从2014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计1439元,此后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凯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赵亚茹要求你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公告
合肥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莫群、夏婷婷、张徐升、张伟、赵杰、尹安琦、朱勇、白峻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一案,并于2016年7月8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49-252、254-256、268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公告
安徽品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银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公告
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已受理陈小松、王博文、黄松林、乔印峰、宋杰、周代平、鲁清清、李悦、王伟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一案,并于2016年7月15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44-152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公告
安徽佳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梅、程艳青、杨波、张伟、孙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五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4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王永松、李传芝:本院受理原告徐苏诉被告王永松、李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永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苏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传芝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30,由被告王永松、李传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徐俊,英语职称考试2008年卫生B级、2011年卫生C级证书遗失,声明作废。
▲徐俊,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档案号341601000016940,2012-08-25Word2003,Windows xp,2012-09-28Excel2003,Power point2003,证书遗失,声明作废。
▲寿县寿春镇郭正洁(女)丢失身份证(号码为342422198511200140,有效期为2007.07.18至2017.07.1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