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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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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本院受理原告蔡军与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 军借款本金218927.83元及利息1037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18927.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时止);二、驳回原告蔡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9元、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银生:本院受理原告刘辅夜与被告赵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银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辅夜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6799元(自2016年3月3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辅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刘辅夜负担102元,赵银生负担504元,公告费800元,由赵银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冬生、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惠娟与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惠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高冬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2、被告高冬生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962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3、被告高冬生支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6000元;4、被告张琴对被告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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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然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都区宜陵镇国锦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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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伟、王霖、欣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319、147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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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600元、滞纳金530元(按265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3日),合计11130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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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宇:本院受理原告宣锐锋诉被告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宣锐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借款利息80467元(暂自2014年8月21日计算起至2016年7月31日,按月息2%计算;其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款清息止),共计2504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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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陈、闫其田、骆先红、王平、闫兴传、张永侠、王贵付、李军、戴红梅、姚佳、任太念、张海、苏军、夏馥娟、刘虎、孙存云、张刚、雷杨、张春雷、方浩、王东芹、陈文发、程贤明、刘树红、冯刚、马平、吴永蓉、杨兴魁、汪长智、程云、李修满、王炯、杨帮霞、梁快、王奎香、张叶江、刘云、张甫、程琛、陈富豫、刘冬梅、盛大春、朱德津、孙亚、孔祥波、夏浩、曾庆松、魏正翠、范守魁、任明兰、金世保、徐庆芳、卫道新、刘杰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十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327、5336、5343、5344、5347、5348、5349、5350、5351、5352、5353、5355、5358、5360、5362、5363、5364、5365、5366、5367、5369、5370、5372、5373、5375、5377、5380、5382、5383、5384、5385、5387、5388、5389、5390、5391、53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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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209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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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庆、李东玲、何志明、慈有花: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74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绍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杜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杜绍全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32591.9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4861.91元(按照本金32591.9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杜绍全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847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波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0425.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800.79元(按照本金20425.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张波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74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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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勇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43768.5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3772.49元(按照本金43768.5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吴勇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45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丁: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丁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5402.1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6869.35元(按照本金15402.13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刘丁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3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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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董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董少君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57758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8108.89元(按照本金57758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董少君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15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长海、音会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长海、音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汪长海、音会群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97263.3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1369.34元(按照本金97263.3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汪长海、音会群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318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保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保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胡保彪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0740.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577.12元(按照本金20740.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胡保彪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69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德才、舒志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唐德才、舒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唐德才、舒志银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9179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181.66元(按照本金29179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唐德才、舒志银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30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良林、孙从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宋良林、孙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宋良林、孙从年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49381.6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8534.59元(按照本金49381.6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宋良林、孙从年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075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军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9752.6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6215.51元(按照本金19752.6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李军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58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声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罗声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罗声赋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77810.6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3873.58元(按照本金77810.6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罗声赋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670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佟保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佟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佟保青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8753.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217.6元(按照本金8753.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佟保青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加明、钮志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黎加明、钮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黎加明、钮志侠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61890.4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2636.87元(按照本金61890.4元,年利率24%,从2013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黎加明、钮志侠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67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士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郑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郑士祥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8132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1965.48元(按照本金28132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郑士祥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0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浩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浩友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31124.2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150.53元(按照本金31124.2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李浩友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1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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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海兵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8879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1147.29元(按照本金28879元,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赵海兵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0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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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能: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传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传能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917.9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39.2元(按照本金2917.9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刘传能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国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国金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97263.3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0331.86元(按照本金97263.3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王国金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25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陶国平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1551.6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689.95元(按照本金11551.6元,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陶国平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立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38505.3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4067.28元(按照本金38505.3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张立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154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167元。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汪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梦华与被执行人徐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徐维伦妻子郭子萍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土管所商住楼(东房:011825、011826)房产,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现对上述财产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为142.3575万元,办理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依法承担,买受人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政策,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如有意购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贺韦韦,杨兴,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宣守长,黄多艳,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郑东,王元元,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曹登军,王义勤,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世红,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莉,殷德刚,马鞍山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宋家喜,蔡素珍,蚌埠市大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章腾明,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叶开荣,凌丽琴,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庄重,凌萍,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言敏,陈丽,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时越旺,施海米,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艳,洪蕾,五河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邵发林,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姜磊,姜玉珍,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84、5986、5987、5989、5990、6001-6005、6006、6008、6009、6111、60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定国,繁昌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朱宝,田纪红,宿州市永安运输公司,陈丽,王海斌,宿州市永安运输公司、徐新广,李芳,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磊,呼中云,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殷坤,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刘艳,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袁高波,杨海侠,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任刚虎,李丽,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兴伟,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明飞,郑金皊,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书文,甘秀伦,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殷菲,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周永春,陈冰欣,马鞍山市辰通物流有限公司、康传平,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鲍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子民,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欢,胡建新,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颜世顺,程群,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蒋敏,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26、5929-5931、5936、5938-5945、5957-59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在兵,李艳红、李玉芳,夏瑞、王传祥,李顺霞、唐宝胜,张小妹、朱立军,单春红、贾淑萍,孔宪芳、孔凡文,水维杏、郑仁凤,陆兵、杨丽花,孔明、王浩,黄明明、史文杰,余红梅、音丽、闫少宝、周长宝、周广维,陈芳、魏冬,孔净、王传乐,唐开群、武海洋,胡瑞、谢飞,孔玲玲、张立春,钮维秀、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28、5932、5933、5934、5935、5946、5948-5955、5991、5993、5995、5996、5998、59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留林,马爱梅,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超,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同萍,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盛明虎,张海芽、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张成,郑西香,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周侠友,胡昌銮,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龙晨,孙凤芹,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庆领,王毛景,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翔,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计强,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升,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张秀,朱琳,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应治行,李春芳,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金平,毛义芳,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华,定远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64、5965、5966、5967、5969-5972、5977、5979-59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忠杰:本院受理原告石杨诉被告李仕为、王忠杰、刘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涛:本院受理原告陶余洋诉被告余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梅、沈锦鹏诉你与被告王红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帮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50000元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被告程帮琴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帮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程家君、刘长江、刘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祥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孟祥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晨、杨绪龙: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王晨、杨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2)肥西执字第00210-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王晨位于六安市和顺名都城智和居9号楼4-601室的房屋评估价为49.84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公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勇、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2、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562500元(利息标准按月息2.5%计算);3、二被告支付原告聘用律师代理费4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剑剑、陈志霞:本院受理原告李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000元,利息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刚、宋汝珍:本院受理原告卜寿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咏梅:本院受理原告庞玉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贤琴:本院受理原告韩宪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冯长辉、王利华、鲍广春、冯玉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9374元,利息45667.92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至款清为止),违约金10942.4元,合计135984.32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狄秀斌、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舒文、蔡骐诉你们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租金41543.75元,支付违约金3182.25元,暂计383天(违约金按租赁合同约定以8308.7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此后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退换支付租金时所扣税款2492.63元,合计人民币47218.63元;2、判令被告一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个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李、顾梅、叶保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87293.66元(截止到2013年9月29日)及垫付款的利息27082.44元(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9%按合同约定之款清止)合计114376.1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利剑、齐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长青与被告刘利剑、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利剑、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长青借款本金26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以26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季汝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679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猛: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明诉你与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长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执18号执行裁定书、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皖8601执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胡守联: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邦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胡守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邦才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胡守联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大新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注塑机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兴涛、王仕文:本院受理原告黄德信诉你们及罗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曹东东、朱红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曹东东、朱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德伟、胡玉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黄德伟、胡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82号、02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友恕:本院立案执行的姚本财申请执行陈友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陈友恕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据(2014)包执字第0157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友恕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苑23幢601室,面积:120平方米房产。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4幢1804室(权证字号:合包150049374号)房产一套,案件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32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132.7680万元。同时本院已作出(2014)包执字第0157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陈友恕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苑23幢601室,面积:120平方米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陈友恕拒不到庭,现向陈友恕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勇、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2、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562500元(利息标准按月息2.5%计算);3、两被告支付原告聘用律师代理费4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杰:本院受理原告董万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5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宋杰偿还原告借款17.2万元(17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时为止计算赔偿原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邰永强、庞利娟、周涛: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074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承功、王林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11323.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承功、王林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律师代理费50726元;三、如被告周承功、王林玲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可以被告邰永强、庞利娟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6幢108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69600号);被告周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617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67469),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618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67473号),被告庞艳红、周成功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梦园小区留澜居7幢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09526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邰永昌、李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周承功、王林玲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本群:关于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建、于仁珍、安徽慎之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振文、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崔献州、张杏联、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涛与被告黄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