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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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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吴兆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广俊、王长河: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如军:本院受理原告赵亚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书保、秦宏燕: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大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59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卫芬诉被告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卫芬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宁、崔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恒立门窗幕墙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包河区恒立门窗幕墙材料经营部货款104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冯宁、崔伟对上述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沂水金鼎饲料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974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江豪顺工业用布厂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0240,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2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省恒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举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康松消防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款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威卫通达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共计546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3年7月18日起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7月8日为10000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成:本院受理原告席梦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原告席梦伟与被告梁成离婚;婚生女梁羽菲由原告席梦伟抚养,被告梁成自2016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当月抚养费至梁羽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席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梁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盛磊石业有限公司、曹文红:本院受理原告曹明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运芳:本院受理原告金中和诉你与何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3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3日的借款利息686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文龙、钱卫兵、池州市九华建筑集团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爱民诉被告程文龙、钱卫兵、池州市九华建筑集团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文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朝科、刘运武: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斌诉被告刘朝科、刘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庆钢:本院受理原告李弘炜诉被告陈庆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林龙、张先荣:本院受理原告杨传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9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虑、吴国运、李文健、李玉荣、张德宏、周唯唯、周家满、李猛、李先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633、2634、2636、2637、304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阜宁县鑫虎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2016年3月28日从农行宿州金穗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29835,汇票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金穗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藏梅:本院受理了包增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273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何振宇:本院受理原告韩磊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饶国君:本院受理原告钱家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兴翠: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4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956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烁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烁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3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04389.8元、利息100449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诉被告林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文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货款1447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亮、程苏勤:本院受理陆广凤与王亮、程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广凤请求判令:一、被告王亮偿还借款52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48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3月9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王亮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被告王亮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程苏勤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苏勤、王亮:本院受理李晓红与王亮、程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红请求判令:一、被告程苏勤偿还借款296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24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3月9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程苏勤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以9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被告程苏勤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王亮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卫世余诉被告施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郭成芝、汪念念、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8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来兵、陈刚、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45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80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834.4元及利息429.87元,并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昌琴、吴大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昌琴、吴大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昌琴、吴大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9520.96元及利息455.68元,并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靳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005.15元及利息432.95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受理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未付回购款为基数,按年24%,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付至款清);二、被告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对第一款中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180元,由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和桂与被告施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施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和桂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施维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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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批发分公司、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博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合肥瑞诚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凯华制药有限公司、杜荣如、汪小平、武谷、谢华、徐太祥、贺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告知书、(2016)皖0103民初34号诉前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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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北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汪北海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08639.6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9539.69元(按照本金108639.67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汪北海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949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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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庆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束庆海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31124.2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2636.45元(按照本金31124.2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束庆海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62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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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帮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宋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宋帮云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9179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0951.85元(按照本金29179元,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宋帮云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08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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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坤: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梁坤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58358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7194.83元(按照本金58358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梁坤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133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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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咏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咏霞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85591.7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9885.75元(按照本金85591.73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黄咏霞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752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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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郭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郭金龙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4589.5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289.31元(按照本金14589.5元,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郭金龙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133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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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柱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74072.5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4789.6元(按照本金74072.5元,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徐柱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93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良军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69885.6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8979.23元(按照本金69885.6元,年利率24%,从2014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张良军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93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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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友、杨育: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本友、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本友、杨育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97263.3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1578.16元(按照本金97263.3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张本友、杨育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773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明勤、方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则凤、原告邓德云与被告邵明勤、被告方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邵明勤、被告方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则凤、原告邓德云支付转让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邵明勤、被告方东共同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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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昌明、安徽昌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世银、余先群、吴松、张瑞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吴世银、余先群、吴松、张瑞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吴世银和余先群328512.4元、连带偿还原告吴松和张瑞591322.3元;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28、51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东升:本院受理原告刘家红诉被告余磊、李东升、合肥春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家红请求判令:1、被告余磊、李东升、合肥春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家红医疗费453289.2元;2、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追加被告申请、追加被告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韦金华:关于黄先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黄先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刚先生于2013年11月和安徽省林业厅机关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我厅办公大楼一楼西半边大厅和厅招待所一楼10个客房,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未与服务中心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未将租赁房屋腾空,也未与服务中心办理租赁房屋移交手续。服务中心在多次通知被拒后,失去联系。2016年2月29日服务中心授权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向其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刘刚7日内前来办理相关事宜。律师函被退回后,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到户籍地寻访无果。鉴于以上情况,现公告刘刚先生请于此通知见报之日15日内,到服务中心办理租金结算,腾空房屋并与服务中心办理租赁房屋移交手续。逾期,服务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收回租赁房屋,清理房里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刘刚本人承担。
安徽省林业厅机关服务中心
2016年9月6日
公告
安徽省鸿云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婷婷、谭秀娟、于春梅、汪颖、崔强、李雪东、曹智青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15时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公告
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王方定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肥东工认〔2016〕02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方定是在公司车间内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滑落的变压器箱体压到右手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6日
公告
亳仲裁〔2016〕216号
海健(安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亳州仲裁委在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健(安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多次联系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之后第7日上午9时整为开庭时间。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