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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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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争、李影: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2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桂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桂云借款70000元,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桂云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胡章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章富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章富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聂爱涛、莫玉玲、胡俊峰、孙明莲、胡俊龙、蔡祥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俊峰、孙明莲、聂爱涛、莫玉玲、胡俊龙、蔡祥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966.11元及违约金636.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绎健、吴义文: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益辰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舒雷、金任洁:本院受理原告张放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建军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4016.3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5030.64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王建军支付律师费379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希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程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程希友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15562.1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5861.73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程希友支付律师费116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军军、沈郑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方军军、沈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方军军、沈郑婷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0332.71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7658.6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方军军、沈郑婷支付律师费1516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德林、吴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德林、吴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德林、吴佳佳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147578.6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80971.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吴德林、吴佳佳支付律师费12527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开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韩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韩开斌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6865.35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14435.6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韩开斌支付律师费2264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本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本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本和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71526.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37146.1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李本和支付律师费594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静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2355.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18975.43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徐静支付律师费333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传波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6087.3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8574.18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刘传波支付律师费410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鸿: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鸿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55020.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3512.0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李鸿支付律师费427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林勇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6381.89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2665.28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徐林勇支付律师费377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迎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许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迎庆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9518.4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3174.62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许迎庆支付律师费396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国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余国香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2008.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9404.84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余国香支付律师费170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宏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35075.5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1372.69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张宏支付律师费310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成功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55020.5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30738.1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张成功支付律师费470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雍姗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章小姐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舒捷与被告谢振军、第三人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谢振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1952.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30192.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自违约之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其后按上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银与被告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长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华庭与被告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朱明东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被告朱明东对上述债务不予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艳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慧慧与被告何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慧请求判令:被告何艳龙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利息1459.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此后按月息2%计算顺延至判决生效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郑忠海、徐飞虎、李志玲:本院受理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2747、274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及律师费;二、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有权实现抵押权;三、连带担保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冉冉、何维平、刘辉、毕如安、解剑峰、钱彩霞、赵兵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781、2424、2421、2420、2418、2422、242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山: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徐山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2、支付合法利息(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18日共计10000元,以后顺延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徐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恩玲、程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祖文与被告许恩玲、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恩玲和被告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祖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556元(暂算至2016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恩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祖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宋祖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6305元,由原告宋祖文负担389元,被告许恩玲和被告程辉共同负担3024元,被告许恩玲负担289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甄洋、张娟、刘丰:本院受理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甄洋、张娟、刘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甄洋、刘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垫付工程材料款300万元;二、驳回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甄洋、刘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甄洋、张娟、刘丰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省直机关房屋统建办公室与被告王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房屋租金64000元;二、被告王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违约金315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安徽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负担53元,被告王华负担2193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高华、卫梅:本院受理原告杜兵诉被告张高华、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张高华、卫梅偿还杜兵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176000元,其中本金150000元,2016年2月29日前未还利息14000元,2016年2月29日后利息12000元(月息2分,从2016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高华、卫梅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与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 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6)皖0103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明:本院受理原告向文中诉被告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文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蒋明向向文中归还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7月12日为10200元,款清息止),以上合计为13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蒋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平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文与被告段平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段平生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张淑文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舒馨花园一期(电厂复建点)14幢1层104房屋产权过户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升隆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被告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升隆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7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至清偿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裴满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理赔款42373.05元,逾期保费:3387.65元,违约金15169.55元。案件受理费1323元及保全费609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长丰县鑫鑫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毛伟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德州、穆荣琴、安徽省徽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如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如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东高、周思锋: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范士勇、熊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祝凤生、祝春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松、王晓燕、袁海英:本院受理原告马驰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于2016年8月5日上午10点30分缺席裁杜波勇其诉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6】32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36元、鉴定费280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办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