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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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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左江、王莉、郭永根、李玉红、汪先亮、徐丽丽、周唯唯、王升官: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63、5464、5466、5467、5468、5469、5470、6063号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新、俞菊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平: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052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国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借款本、息804137.6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国平、周海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7000元;三、如被告孙国平、周海霞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可以被告 孙国平、周海霞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2幢1003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07518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志强、安徽双鸿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强、安徽双鸿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康:本院受理原告蒯文进诉被告龚晋平、郑康、计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康、龚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蒯文进借款本金440000元、利息109600元(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以4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计恩勇对被告郑康、龚晋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蒯文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黄庆昆、刘勇、范青青、郑余君:本院受理原告宋亚飞与被告王建、黄庆昆、刘勇、范青青、郑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亚飞请求判令:1、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60万并按照月息2分标准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广庚: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广庚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广庚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419号曙光新村7栋604室(合包字第150029799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65.49万元(单价为10716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孝先、黄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黄典云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已作出(2016)皖0103行初5号行政判决,原告黄典云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将黄典云的上诉状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们对上诉状的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何先余、程克国等债权人的申请于2016年9月2日裁定受理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向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路与梅山路交叉口凯旋国际广场14楼A座,联系电话:0564-3377567。联系人:陈律师:13705649969;樊律师:1360564280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一楼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祁群:本院受理的原告陶余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陶余树与你离婚,婚生一子陶新宇随陶余树生活,抚养费陶余树自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文礼、惠家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莉萍与被执行人刘文礼、惠家田民间借贷纠纷(2014)包执字第01055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文礼、惠家田应支付陈莉萍7089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惠家田位于合肥市梅山路70号12幢203室内物品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天源(2016)鉴字第03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价275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4)包执字第0105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梅山路70号12幢203室内物品。现刘文礼、惠家田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怀知、潘慧、刘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宗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善华:本院受理原告詹德春诉被告吴善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善华:本院受理原告杨为诉被告吴善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叶根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1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礼喜、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春生、龙卫清、黄波、曹春莲: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4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孟、吴正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49421.66元(按照合同约定: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3日按编号为1310723《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年利率8.4%,2014年11月4日起按编号为1490032《展期合同》年利率为8.61%,暂计至2015年6月21日),此后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本息清偿时止;二、判令如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有权就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孟、吴正转对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由上述四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9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本院受理原告朱晓红诉被告安徽银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志明、聂骞及第三人丁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丁少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8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本院受理原告刘万珍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爱权、郭爱飞:本院受理原告郭之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94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吕春华:本院受理原告盛培华诉被告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红诉被告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秀山、蒋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户望奎诉被告蒋秀山、蒋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望奎起诉要求被告蒋秀山、蒋秀华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6034.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娟、蒋如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娟、蒋如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张娟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223669.32元、违约金179535元(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后期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蒋如富对张娟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俊、蔡传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俊、蔡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罗俊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73050.11元、违约金12332.22元(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后期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蔡传荣对罗俊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云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汇实诉被告周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汇实起诉要求被告周云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2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周云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波、张秀安:本院受理原告顾先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9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之胜、许胜利、南陵县工山镇新岭石灰石厂:本院受理张和元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新站区瑞轩标牌制作服务部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李玲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良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升:本院受理原告刘仁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宝林、孙永燕、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钱锋、金思玉、李宝林、孙永燕、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赵蓉花、周正:本院受理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赵蓉花、周正、安木根、魏元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海珍:本院受理胡义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送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权: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世生借款人民币43700元、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43700元计,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世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李权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玉:本院受理原告翁伯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杜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翁伯传材料款477000元,支付利息(以477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伯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杜玉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原告翁伯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坤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坤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砂浆款119727元、支付违约金(以11972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自2014年3月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坤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倩、孙伟伟、李卫东、张璐、陈先画、张娜、陈本金、郑永凤、周耕稳、周耕菊、徐焰根、金霞、檀祝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930、1928、1611、1926、1922、1614、161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三、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捷: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方就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016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公告
赵忠顺、朱玉雪: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们就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167号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注销公告
阜南县佳禾农机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即日起解散,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遗失声明
阜阳市贵发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41200000091250(1-1),营业执照正本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