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鹤:本院受理原告王昕与被告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杜兴敏、马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昕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束道美与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束道美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束道美支付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的利息36万元,自2016年1月15日至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偿还本息之日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支付利息(每月2.4万元),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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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弘嘉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租赁关系,被告返还合肥产业园天河路2号仓库、两间宿舍;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期内租金、水电费233425元、滞纳金54952.86元,合计288377.86元(2016年7月5日以后的滞纳金计算方法:基数为208260元,自2016年7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按照合同被告支付2016年2月25日至返还之日租金(含占有使用费)及滞纳金;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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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庆霞、陈立武:本院受理原告陈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整(借款利息从2016年6月3日起,此后借款利率按照3%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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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尔林:本院受理原告孙义东诉被告王尔林、韩修青、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义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尔林偿还原告孙义东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月2%利息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日1%违约金至款清时止;2、被告韩修青、文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由被告王尔林、韩修青、文敏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雍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被告雍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7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损失至租金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浩:本院受理原告刘学敏诉被告王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学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3975元(至2016年7月1日止),以后合计18975元,其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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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键:我院受理原告陈佳佳诉被告张键、倪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施永、施晓健、安徽上河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两案,现(2016)皖0103民初184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及(2016)皖01民辖终5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皖0103民初1846号开庭传票。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当金本金1500万元、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50.4万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50500元,保全担保费53840元;三、原告对被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当物即持有的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施永、施晓健对被告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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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源、张绍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支付租金18812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名义货价1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以上合计1994878.1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诉讼请求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陆松支付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35940元);2、被告陆松支付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0078.99元(暂以人民币123594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27日计至2016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认支付之日止);3、被告陆松承担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西娟:晏强与吴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奕萍、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仁平与潘奕萍、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玉柱: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明江、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魏明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并确认原告对被告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能助商贸有限公司、岳磊、李莞颜、凡兵;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清、黄珂珂;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叶林、查伟、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能助商贸有限公司、岳磊、李莞颜、凡兵;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清、黄珂珂;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叶林、查伟、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46、4847、5459、5460、6024、6025、60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琴: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沈添梅、周全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垫付租金448452.12元,逾期违约金82800.16元(截止日期至2016年8月7日,后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共计531252.38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沈添梅、周全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偿还所欠首付款本金92346元,利息9878.36元、逾期违约金38587.96元(截止日期至2016年8月7日,后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共计140812.32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孙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22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孙宇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发: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41号中止审理裁定书、(2016)皖0811民初241号之一恢复诉讼裁定书以及(2016)皖08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方国发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方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56628.15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方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4114元;四、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方国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乐家快捷酒店:本院受理原告蒯霞诉你与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061部队合肥离职干部休养所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案件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耕稳、罗周:本院受理原告侯恩扣诉被告罗耕稳、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恩扣起诉要求罗耕稳、罗周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要求被告罗耕稳支付利息1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2.2万元(诉讼期间继续计算,直到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罗耕稳、罗周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要求被告陈黎明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8514.67元,利息10258.32元,逾期费用39139.27元(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47912.26元,由被告陈黎明承担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索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陈黎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锡春:本院受理原告罗国琼诉被告吴锡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琼起诉要求吴锡春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罗国琼抚养,诉讼费由被告吴锡春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平: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俊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要求被告李俊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2808.09元,利息20766.84元,逾期费用120433.72元(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14002.65元,由被告李俊平承担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索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李俊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省凯利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6年08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及费用)为人民币16,397,833.53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公告有效期:10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51-62839001
电子邮件:chenliulia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夏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
0551-62835516;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9月9日
张松柏、张艳: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甘能旺、陈振兴、兰丽华:本院受理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小明、詹异敏:本院受理原告朱大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83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月利息2%暂计算至2016年6月1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钱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物业费3217元及违约金97元。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钱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春与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金国民、金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春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国民、金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春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金国民、金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春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被告金仲瑜、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仲瑜、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金国民、金国美追偿。五、被告余升亭对本判决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余升亭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金国民、金国美追偿。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罗芬与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芬偿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刘同庆追偿。案件受理费120800元,由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石德平、周红霞:本院受理原告程定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德平、周红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万元(¥500000.00元)及利息、相关费用;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扬:本院受理原告汪东诉你、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9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费1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林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房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1幢1205室(合产326441)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4842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483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房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玉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正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企业金融大厦)18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96439)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6.33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321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正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企业金融大厦)1805室办公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99975)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89.4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022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鸣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286号阳光枫林9幢9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75061)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51.8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03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序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序浩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400000元(自2015年3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以后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向张序浩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张序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涛、张凯:本院受理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永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军琪钢材经营部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庐阳区军琪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垫资费2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金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33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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