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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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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子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1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仁俊、彭圣云: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山诉被告朱仁俊、彭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捷、贾旻:本院受理原告张美霞诉被告沈捷、贾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二人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光军、陈艳:本院受理原告汪杨诉被告沈光军、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二人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322494.9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8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陶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293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6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32元,由被告陶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冬梅:原告方章棋与被告陈冬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章棋要求与被告陈冬梅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章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家明、秦子恒、李长如: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军、刘照明诉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家明、秦子恒、李长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黄文军、刘照明诉请:一、判令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黄文军212925元,利息13751元(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总计226676元,被告丁家明、秦子恒、李长如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判令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刘照明12000元,利息775元(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总计12775元,被告丁家明、秦子恒、李长如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庐江县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庐江县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7955元(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6.3‰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止),此后款清息止,以上合计人民币16.795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张万军诉被告王明传、黄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万军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7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兆雷诉被告王明传、黄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徐兆雷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7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小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智业烟酒店诉被告史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智业烟酒店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自起诉之日至判决付款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一通皮具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先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一通皮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050.51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率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周先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林希安:本院受理的沈雪峰申请执行你个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四川中联恒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中联恒通评资字(2016)第060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执行人林希安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鹭岛国际社区原石滩公寓1幢2单元701室内的27项家具家电,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20日,市场总价值人民币818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置。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刘丰、郑慧敏: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琴、李良臣、李良梅: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熊文斌、蔡永锋: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春雷:本院审理的原告束从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58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彭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束从胜借款27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束从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50元,由被告彭春雷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沈丰丰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010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丰丰2016年第二季度租金10284元,并赔偿违约金(以10284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太管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国珍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6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连带返还入股款人民币15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贤兵、方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0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孙贤兵向原告支付租赁款170000元及违约金7767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6年4月8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方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张红、陈谋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9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健与被告张红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439335.41元及违约金63545.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谋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贤兵、方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0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孙贤兵向原告支付租赁款700000元及违约金30657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6年4月8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方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仁昌、陈理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0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郭仁昌向原告支付租赁款645000元及违约金114060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陈理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先武:本院受理汪绍忠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6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余晓红:本院受理陶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玮玮:本院受理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钱志红、黄玉:本院受理王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云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建校: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有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存林: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明磊: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秀月: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秀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建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锦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锦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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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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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碧春: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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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学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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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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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彦: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伟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焦振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光锡: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光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占英: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明录: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原明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殿武: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殿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庆海: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庆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金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全党: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全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苏家龙、孙斌、徐卫东、朱转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干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3573元(以18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结合被告两次还款的90万元,自2014年12月21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此后以121万元为基数,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本次诉讼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待保全手续办理后再予以明确)、律师费60000元;3、被告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苏家龙、孙斌、徐卫东、朱转云对上述所欠款货款及利息、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永禹、沈永贵、杜敏、沙英: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006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杜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宝文装饰广场板材城B3幢201号房屋(合产305024)、合肥市张洼路与高塘路交口新恒生大厦301商房屋(合产334528)及沈永禹、沙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1号宝文广场板材城2幢404-406号房屋(合产028586)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和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们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葛晓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承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葛晓妹货款67600元并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李承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葛晓妹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范大停:本院受理原告花伦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8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季学道:本院受理原告高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高云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陶: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潘宁货款人民币35568元。案件受理费689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安源: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潘宁货款人民币43548元。案件受理费889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鑫百年投资有限公司、刘鑫:本院受理原告刘霞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8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颖、白荣菊、李传站:原告韩志法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传站、白荣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一个韩志法人民币6364.41元;二、驳回原告韩志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李传站、白荣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凤、宁圣之:原告张守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潘国凤、宁圣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守保借款270万元及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守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480元,由被告潘国凤、宁圣之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夏清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夏清松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绪荣:本院受理原告孙学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原告孙学芳与你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伍:本院受理的黄登波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登波8386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登波34729.48元;案件受理费3557元,由原告黄登波负担967元,被告陈伍负担25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伍负担;驳回原告黄登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峰、李海峰诉被告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俊峰、李海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王波、沈海燕归还李俊峰、李海峰借款4100000元,支付利息1476000元(从2014年10月21日起,暂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后款清息止);(2)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对王波、沈海燕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公告费、执行费均由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洋洋、王琪宏、汪清泉、杜冬梅、王科、蔡世琨、王国平、陈久忠、石允玲、陈传兵、刘敏、方刚强、疏宝珍、疏宝珍、方刚强、林从勤、童守英、阮高峰、宣礼茂、朱甫、姚敬才、李红梅、黄鹏飞、薛明霞、叶健、范俊富、项至英、朱寿明、李蓉、张勇、夏望改、赵敦建、徐芳珍、张国干、郑绍水、毛德凤、曹树峰: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227、6228、6229、6231、6232、6233、6235、6236、6237、6238、6239、6240、6242、6243、6244、6245、6246、6247、6248、6249、6250、6251、6252、6253、6254、62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坤、钱朝红:马新贞与李坤、钱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法海、刘惠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本红与被告韦法海、刘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本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韦法海、刘惠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17550元和利息728424元(按月息2%自2014年7月暂计算至2016年7月,直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245974元;2、被告韦法海、刘惠玉负担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长金、吴勇:关于陆忠安、卞世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陆忠安、卞世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229883.34元及违约金14732.97元(自2014年1月28日暂计算至2014年5月10日,此后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294元、执行费3711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张腾芳、夏晓源、舒留玲、安徽吉鑫源电动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腾芳、舒留玲所有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高坦路东侧35幢4楼4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197110号、197120号),建筑面积:119.62m2,经三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张腾芳、舒留玲所有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高坦路东侧35幢4楼4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197110号、197120号)房屋。
二、变卖价格:不低于41.24万元;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须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不计息,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应买方式:应买申请人可拨打咨询电话,了解变卖相关信息,向本院执行局递交书面申请和应买人身份证明信息(不接受邮递、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应买申请要注明明确的应买价格。
五、在公告期内,应买人为两个及以上的,以出价高的为应买人。应买价格相同的,以最先收到申请的第一顺位为应买人。
六、应买人应当在本院通知缴款之日起7日内将购买价款汇入法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七、应买人在规定交款期限内未能交款而放弃应买的,由原排列顺位在前的应买人或以出价高的应买人作为应买成交人。
八、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可持本院确认变卖成交的裁定书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中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8930921
应买登记地址: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潜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