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艳荔: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凤与被告你、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玉凤: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陈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01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晓勤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74元,保全费1075元,申请执行费1475元。逾期,本院将于公告届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下午三时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你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3区)鸿徽苑2幢1603室房产进行价格评估。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玉凤: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侯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016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侯守荣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珠:本院受理李丰年、杨道义、尹华枝、云继友、刘恩成、周军、赵伦兵、姚红军、丁友芝、张同君十原告诉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珠劳务合同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04、04805、04806、04807、04808、04809、04811、04812、04813、048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斌: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诉被告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680元,由原告杨华负担45元,被告殷斌负担7635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晋峰、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罗明诉被告方晋峰、万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晋峰、万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罗明借款本金151.8万元及利息(以151.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98元,由原告罗明负担36元,被告方晋峰、万丽平负担19262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树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东、合肥庐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傅群、吴勇、昂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正胜、杨金凤、张海涛、程梅、王猛、合肥瑶海区发正电器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勇、傅月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铎、毛春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学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学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8497元(自2010年7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缴纳物业费滞纳金2108元(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剩余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建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租金、滞纳金(35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 2015年8月31日拖欠租金为14000元,滞纳金700元,上述款项合计14700元;二、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褚绪清、詹银平、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郁红与褚绪清、詹银平、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81号及(2016)合仲字第0182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6)合仲字第0181号案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2016)合仲字第0182号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4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公告
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宝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83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5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公告
安徽将军贡酒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与你公司及四川海河特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宜仲案决字第11-1号管辖异议决定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科旭化工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阮从斌、林本梅;联系电话:15956338301、13856336781。
广德县科旭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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