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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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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展华电子材料(常熟)有限公司、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因不服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付: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京龙与被告张道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建军:原告史孔金与被告张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孔金5595.71元;二、驳回原告史孔金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山医院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建霞: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9800元,本金、违约金合计49800元(暂计至2016年6月7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对原告安徽合力股权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力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榆林市吴翰商贸有限公司”、“吴翰公司”,应为“榆林市昊翰商贸有限公司”、“昊翰公司”;二、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闰尚伟”应为“闫尚伟”。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春莉、徐春颖、合肥创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胡赛香、樊春霞、余健、陈联娇、魏莉莉: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3176、3177、317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奇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炳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吕青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正、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玫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贵仙、雷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军诉被告潘贵仙、雷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贵仙、雷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明军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20元,由原告徐明军负担1100元,被告潘贵仙、雷春花负担512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昌宏、王立佳:本院受理原告张修楼与被告王昌宏、王立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昌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修楼支付工程款23236.16元;如果被告王昌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王昌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海宏: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冷祖祥、刘传秀: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启诉被告李玉柱、罗荣昌、周增林、冷胜祥、刘传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冷祖祥、刘传秀: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启诉被告李玉柱、罗荣昌、周增林、冷胜祥、刘传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王学启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刘宏、王国正、钱芳、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宏立即归还原告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被告王国正、钱芳、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宏、王国正、钱芳、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久红、黄翠元、曹承节: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久红、黄翠元共同归还原告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被告曹承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久红、黄翠元、曹承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新花: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方新花: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定飞、张鹤楼、邵光珍、姚玉兰、王尚荣、王有付、韩庆华、金从军、杜玲玲、朱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230、1108、2014、1111、2010、1112、201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三、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陕西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飞、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飞、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力、张青华、徐华、张晓峰、张燕华: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力、张青华、徐华、张晓峰、张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908-1号管辖权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兵、贺文凤:本院受理原告何兴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4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本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借款利率2%计算,付两年利息计7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亚丽:本院受理原告程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要求与黄亚丽离婚,无财产纠纷。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海河特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与你公司及安徽将军贡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宜仲案决字第11-1号管辖异议决定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姜巍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姜巍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2987284.4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5916302.19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52987284.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姜巍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长抵他项(2013)第029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霍他项(2013)第012号〕和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霍房地产他证2013字第20130279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霍国土他项(2013)第5号〕和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蓼DY2013字第0267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被告姜巍伟、被告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50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024元,由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01元,由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巍伟、被告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84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道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思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道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李道银偿还原告钢材款35900元,以及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全部款清之日止,截至2016年8月19日利息为17230元,合计5313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洋诉被告张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传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合计55000元(利息从2016年3月31日起,此后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张传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晓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殷飞与被告刘爱国、吴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爱国、吴晓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殷飞借款本金8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晟、操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梅诉被告陈晟、操莉莉、李玉兰、冯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晟、操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梅借款本金62000元以及利息13640元(利息以本金6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冯停霞对被告陈晟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9930605.76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其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196791.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35%的四倍暂从2016年5月24日计算至2016年7月4日为:9930605.76×4.35%÷360×41天×4=196791.50元,此后资金占用成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对原告代偿款9930605.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6791.50元(暂算至2016年7月4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三张晓峰抵押给原告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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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翠玲、杨奇、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樊玲、王世虎、王显贵、张冬霞、胡燕飞、许华荣、夏飞、刘航、彭巧云、张洋洋、程仁奎、刘翠芳、黄海英、程静、史正国、吴进芳、叶健、许晓明、蔡靓、夏添、裴满希、刘光群、胡金奎、刘志飞、王莉、丁贤玉、王丽、葛军梅、王鹏、王红、赵军、阮志标、何飞、王经德、阮春梅、何谷生、孟静静、陈晓玉、潘立兵、王方兰、郑晶、孙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106、6170、6171、6173、6174、6175、6177、6178、6179、6180、6181、6184、6186、6187、6188、6189、6190、6192、6193、6194、6195、6196、6198、6199、6200、62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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