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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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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知华:本院受理叶华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供应石材款6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骆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华先、谢菊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磊、夏英明、董训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素、李成仓、王万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淑华、戴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淑华、戴驰、戴萍、戴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及诉讼请求的申请、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皖01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学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15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杨军的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庐江中学与被上诉人安徽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益军:本院受理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0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惠民:本院受理严淑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0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仙满楼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李娉、黄力、苏平: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怀刚、陈晓莉、邵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怀刚向原告偿还由其代垫的银行货款285081.56元及违约金155815.21元(截止到2016年7月15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人民币440896.27元;2、其余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峰、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7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峰支付欠款802520元及利息108437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按日200元计算;2、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清、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岳诉被告费清、王剑文、王峰、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焦莲芝、孙亚:本院受理原告许宁君与被告焦雷、焦莲芝、王丽、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孙广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斌给付欠款80000万元;2、给付预期利息(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维清:本院受理原告李传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立即支付租金357000元,并自拖欠租金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租金付清;2、立即支付承租期间产生的电费724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569、89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晓燕、孙冬伟:本院受理的李少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正唤:本院受理原告瞿贤芬与被告孙胜、邵正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瞿贤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97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11000元(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起诉之日,并继续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雯雯与被告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雯雯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支付利息等损失人民币2200000元(按2%月计算,自2014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合计7292800元;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92800元;3、判令第二、第三、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全部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嵬、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毅与被告崔嵬、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毅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支付利息等损失人民币690000元(按2%月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合计2226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6800元;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全部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申请拍卖第三被告开发的双城国际御景湾7号楼000102、000103号房屋,并以拍卖该两处房屋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上述债务;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中华与被告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中华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支付利息等损失人民币2200000元(按2%月计算,自2014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合计7292800元;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92800元;3、判令第二、第三、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全部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怀才宏: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德猛与被告怀才宏、方舒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石德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01462号民事调解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怀杨: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德猛与被告崔玲、怀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石德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00964号民事调解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世祥、吴大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彭侠与被告邵世祥、吴大珍、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彭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邵世祥、吴大珍共同偿还陈彭侠借款本金15万元;2、邵世祥、吴大珍支付陈彭侠利息18296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3、葛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世祥、吴大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彭侠与被告邵世祥、吴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彭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邵世祥、吴大珍共同偿还陈彭侠借款本金55万元;2、邵世祥、吴大珍支付陈彭侠利息63830元(1、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至款清之日止;2、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3、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30日至款清之日止;4、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2月28日至款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4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樊兵涛、郑红霞、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涛、陶余革与被告樊兵涛、郑红霞、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涛、陶余革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并判令紫桐新村A12-13幢610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手续;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2500元;4、依法判令张强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他项权解除手续;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小彪、章银燕:本院受理钱江与被告余小彪、章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支付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截止2016年7月20日为3.36万元,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暂时合计17.36万元。2、判令两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致远、候华菊:本院受理原告黄朝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继生:本院受理原告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泰商贸有限公司、李德萍、张伦生、张蔷、王秋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合肥永泰商贸有限公司、李德萍、张伦生、张蔷、王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李安发、李安店、安庆市汇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玲、王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2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自2014年2月25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和违约金;2、依法判令报告李安发、李安店、安庆市汇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玲、王华对被告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晓斌: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霞诉你及叶斌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第三条中将近圣街7栋707室房产及碧桂园山水云间205栋1室房产约定离婚后归被告叶斌宜所有的行为;二、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行使撤销权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7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明桂:本院受理原告唐传庆诉被告刘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声从、吴兰飞:本院受理韩晶与吴声从、吴兰飞、苏成明、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成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请求依法撤销(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或者发回重审,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庭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丁新玉、胡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东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诉被告杨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景、都昌光、都亚枝: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以未还租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徐景、被告都亚枝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85、3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发海、徐光桂、王恩仓诉你单位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0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469629.89元,利息损失572287.9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暂计至2016年3月2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4700元,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如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则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虎诉被告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云返还原告李庆虎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莲、徐宏贵:本院受理原告查贵洪与被告朱金莲、徐宏贵、王传刚、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上诉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方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金莲、徐宏贵:本院受理原告查贵洪与被告朱金莲、徐宏贵、王传刚、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查贵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不予收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伍海燕、贾永峰:本院受理周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敏申请执行(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包执字第033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伍海燕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0幢908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包063689),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0幢908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0.51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立均、王燕:本院受理原告金川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2015年3月6日6时左右,在经开区红莲园15幢103门口捡拾到女性弃婴(弃儿)一名。其主要特征:当时由花色小棉被包裹,随身携带奶粉、奶瓶、衣服等物品,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登报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处认领(联系电话0551-63679200,联系人:杜娟)逾期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特此公告
合肥经开区社区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公告
安徽巨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晋松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现场送达案件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