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强:本院受理原告丁俊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富强支付原告货款985000元,违约金22547元(违约金以98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9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1201.54元、罚息173807.64元(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款清息止),实现债权律师费57300元,合计5222309.18元;2、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42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58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59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6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 1084.0543 万元,违约金 108.4054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金 18.3386万元,(自2016年5月6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以1084.0543万元为基数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标准),合计人民1210.7983万元,并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84.054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支付欠款的经济损失赔偿金;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七质押的股权(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股权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364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15: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凯、张文生:本院受理原告何正威诉被告吕凯、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何正威借款本金28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吕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何正威为实现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2400元;三、被告张文生对被告吕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正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吕凯、张文生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巩辉辉诉被告尚昌俊、张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昌俊、张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巩辉辉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5万元及违约金33万元(后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尚昌俊、张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巩辉辉律师费8.88万元;三、若被告尚昌俊、张维芳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则原告巩辉辉对被告尚昌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碧湖云溪二期缘墅P21幢303、303上(房屋所有权证号:150051584)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文、俞明:本院受理张金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邹益坚、席绪红、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马勇、肖菁、马青波、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仁义诉被告邹益坚、席绪红、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马勇、肖菁、马青波、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兵、徐淑敏、李孝海、赵爱芳、李孝传、孙明翠、李孝珍、刘涛、王光明、李孝梅、黄章荣、王淮利、凌德保、王庆来、王祥芝、王凤芝、陆琍、张家斌、陆玲、王波、沈海燕、梁平、杜家亮、张显兰、杜家广、杜艳艳、完爱林、钟家琳、李朝南、娄汝英、娄汝银、钱开宝、娄汝凤、魏梅、夏明、刘道云、胡朝林、汪万平、杨智慧、王长明、张星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00、6007、6010、6013、6014、6015、6159、6160、61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宗春、刘晶珍、葛明、付静雅、刘世忠、王良凤、张序和、袁德银、蔡建文、施春波、王涛、张武强、袁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3516、3519、3520、3522、3532、3534、353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王猛:本院受理原告许建群诉被告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许建群的其他诉讼清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璐璐: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坚诉你和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臣、郑燕、李小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奇峰: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坚诉你和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治贵、甄福秀: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坚诉你和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曾和平、潘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和平、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5年9月10日的租金146373.65元、利息13123.07元、违约金;被告潘峰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保坤、顾正林: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坚诉你和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荣、窦长艳: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坚诉你和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陈圣清、阮怀健:本院受理原告俞俊荣诉被告陈圣清、阮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圣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俊荣借款本金475000元及利息;被告陈圣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俊荣律师费6000元,被告阮怀健对上述第一、二判决与被告陈圣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泾县绿林人造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海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29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点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强强、张纯伟、王河义、韩东强、杨永路、 訾靖雯、唐叶甫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因你单位多次联系未果,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538、549、550、551、552、553、619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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