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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新《条例》10月实施 守法规范企业获更多优惠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13:09

本网讯(记者 张青川)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等内容,在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的同时,对守法规范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

据合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张国强介绍,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中国海关1997年正式建立稽查制度,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发展需要。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由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企业自主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共同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在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的同时,对守法规范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措施。

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试点工作。本次《条例》对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进行明确,创新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协助海关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本次《条例》修订还通过海关稽查程序的优化,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条例》在原有出示稽查证件和双人作业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告知制度。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海关实施稽查后,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可以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做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实行行政救济制度,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此外,《条例》明确了海关执法权限,对于一些行政强制行为和特殊情形,《条例》对海关内部批准层级做了严格限定,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时,以及稽查人员在实施查询被稽查人存款账户,查封、扣押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