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涛借款4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7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为488元,由被告张博负担。自公告这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709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7099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为787元,由被告张博负担。自公告这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永贞:本院受理原告邵远山诉被告吴永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远:本院受理原告李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额4614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琼龙诉被告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邓琼龙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杜学军立即偿还原告邓琼龙借款320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孙湛对被告杜学军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对被告杜学军的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士涛、曹平、卫明霞:本院受理原告张贞嘉诉被告曹平、卫明霞、张士涛、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张贞嘉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曹平、卫明霞立即偿还原告张贞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张贞嘉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2、判令被告张士涛、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平、卫明霞、张士涛、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正亮: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舒何元: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石雅琴: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模银:本院受理原告李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二锁、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王二锁、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69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书怀、杨大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戴书怀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315764.67元,截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48846.38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1576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被告杨大涛对戴书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刚、宁克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樊刚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56942.67元,截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3832.9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代垫款总额5694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被告宁克俊对樊刚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香、王华忠、刘尚勤: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61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王贤香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二、判令被告王华忠、刘尚勤对100000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红:本院受理钱传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安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王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传玉借款本金60000元整,上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晓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庆:本院受理原告李邦富与被告孙庆、杨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孙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8000元,计118000元;二、被告杨积磊对被告孙庆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积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庆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080元,由被告孙庆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1030005223628056,票面金额764400元,出票日期2016年7月11日,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实验区支行,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3628056、票面金额7644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本院受理原告黄旭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黄旭与被告刘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旭转让费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25元,由被告刘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东华、杨静:本院受理原告田凤钊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恒立门窗幕墙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99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勤、张俊:本院受理蒋华江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娜、高凯:本院受理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寇含勇:本院受理原告权良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桂、朱松华:本院受理周书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国友诉你及含山县振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鉴定申请书和协商鉴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的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张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方金:本院受理原告梅奎龙与被告孙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号瑶民一初字第0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孙方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梅奎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20000元的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0元,由被告孙方金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翠华、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杨海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海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翠华、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徐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时明、季宏芳、季宏寿、李世菊、丁贞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合肥鼎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907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兴松、杨兴宏:本院受理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51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智勇、耿文龙、葛宜翠、方克友、王晓波、周俭、姜峰、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张新华、余刚、吴金花、聂传好、张国治、胡倩、李仁杰、许晓寅、李先虎、许辉、许孝东、合肥西林家具有限公司、陈伟、梁欢、赵军、谷长青、王义香、沈世元、安徽省英博扎啤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16、7318、7319、7320、7321、7324、7326、73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万居商贸有限公司、邵梅佳、石桓嘉、殷建、孙敏、吴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981、73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迎新、刘小兵、黄金玉: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81、182、18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王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倩与被告王辉、袁虹、王丽民间借贷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辉、袁虹共同支付李倩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30元、逾期还款利息32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4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其后顺延,款清息止)、律师费15000元,以上合计447530元;2、被告王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支付上述款项;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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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为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鑫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田为虎支付拖欠原告合肥鑫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设备款5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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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阿拉宫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宏波与被告合肥阿拉宫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的两份《神马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号合肥神马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筑面积为490平方米、280平方米的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1371990元,并以137199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按每月49518元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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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迪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傅祥胜与被告范迪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傅祥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87700元及逾期利息7084元(以877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20日暂计到2016年9月20日,其后计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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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康:本院受理原告范爱春诉被告郑康、龚晋平、计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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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明、徐常青、何怡、刘丰、廖圣榜、赵业飞、铁铎、陈本金、余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56、6958、6959、6961、6962、6963、6965、6966、6967号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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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杨远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10653571.6元(其中本金9000000元,利息1653571.6元);2、判令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支付原告违约金608475元(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算,自代偿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244天,为608475元);3、判令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支付原告代偿利息的违约金元236466.5元(自代偿之日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详见清单)。4、判令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支付原告追索债权的费用10万元; 5、判令被告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对被告刘贤忠、杨远浩名下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7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欧碧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欧碧峰追偿权纠纷一案, 被告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3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其代偿贷款数额489051.86元,并支付违约金97453.1元(以代偿款项489051.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4年9月3日暂算至2016年9月2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586504.96元;2、判令被告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639元;3、依法判令被告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7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敦圣:本院受理原告余传刚诉被告余敦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敦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04.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万松、王海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初与被告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6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共同偿还原告张宇初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宇初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伟:本院受理原告沈朝霞(曾用名沈朝侠)诉被告靳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朝霞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一、二被告支付原告的车损费用10538.00元;2、判令一、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12天的车辆维修停运份子钱和驾驶员误工费用7200元(车份子钱每天220元×12天=2640元,误工费每天380元×12天=4560元);3、判令交通费用19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涂县年陡粮油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皖010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少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李少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李少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9426元、利息20913.9元(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7元、公告费800元,由第三人李少付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国友、刘明英:本院受理原告智红玉诉被告吴国友、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友、刘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智红玉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欠付的利息、逾期违约金3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按2%月利率自逾期归还本金之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吴国友、刘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智红玉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智红玉对被告吴国友、刘明英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包河区分路口村文昌新村4幢102室(产权证书编号为合肥市房权证郊字第000514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30元由被告吴国友、刘明英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吴国利、李渊博、高玉国: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吴国利、李渊博、高玉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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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浩:本院受理原告盛荣荣与被告陈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盛荣荣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7500元以及相应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海生:本院受理原告盛畅与被告王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盛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海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万元,支付原告利息9200元(自2016年8月15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止,以后部分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广琴、黄业泉、谷荣华:关于侯嘉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谢琤、马文生、汪元现、夏家萍、费广才: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亚、张雪梅、董志军、叶荣喜、李伟、赵冬梅、张晓东、谭颍、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勇章、曹少侠、董世林、李传菊、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笑牧、陈昀、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合肥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钱执雨、彭小燕,李伟、赵冬梅、赵亚、张雪梅、董志军、叶荣喜、张晓东、谭颍、李婷婷、黄晓楠、李殿峰、张秀兰、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004、7005、7007、7009、70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俊玲、严宗旺: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彭俊玲、严宗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019.09元、利息6304.66元(包括逾期和到期利息、逾期付款应缴的滞纳费,利息、滞纳费按合同约定标准暂算计至2016年3月1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彭俊玲、严宗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100元。(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程爱华、董明、伍晓玲、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08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荣花、曾越波:本院执行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8601执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6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51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钧如、黄家芹: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兰、邵有文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47号追加原告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吴咏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号(2016)皖0111民初6889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号(2016)皖0111民初58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889、58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捷: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兰诉你、贾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2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兰诉你、贾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刘海:本院受理原告司武平诉被告胡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世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先兰诉被告卫世林、卫承云、鲁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业莲: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5054号原告陈华学诉被告许业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永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7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荣强烟酒百货商店、付强:本院受理原告董刚诉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志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楚瑞宝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万达揽湖苑5幢3001室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24932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1256号执行通知书、(2016)皖0102执1256号执行裁定书、(2016)皖0102执125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建英估587[2016]0440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强、吴永秀:原告巩辉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正: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震: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祥山: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戊午: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灵芝: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晓莉: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