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余达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有权对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蓝天路南侧(F521)F521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20121443)、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森曦车业04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20121944)、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新世纪路(F410)F410幢(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20120317)工业用房所有权及望江县华阳镇蓝天路工业用地使用权(望国用2012第19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余达国对被告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余达国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余达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檀长青: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东海: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魏敦亮: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小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齐义: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蒋光树:本院受理原告蒋春梅诉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蒋光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和蒋春梅上诉状副本,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蒋春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原告蒋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蒋春梅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方建:本院受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根茂、胡刚:本院受理李杨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燕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单良停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0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单良停运费991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3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2、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文祥、俞杰:本院受理原告孙邦青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672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协助办理合肥市瑶海区家园4幢601室房屋产权证,并将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自违约之日(2015年11月6日)起按总房款10%承担违约金至被告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耕早、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唐德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18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罗耕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德媛借款900000元、利息202080元及之后的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唐德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940元,由被告罗耕早负担23300元,原告唐德媛负担264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军诉被告你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在管辖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玉:本院审理的原告俞定海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5975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俞定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俞定海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德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吕德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长有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吕德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新澳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新澳康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 24237782,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新澳康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世红: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6063号原告岳从华与被告孙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爱华、江云、陆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许爱华、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