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党: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汇通货运市场拓普货运信息部与你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六安市鹏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1民初字1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邹成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邹成德借款950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前期利息款5000元及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明友借款533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向东借款5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司煜、操礼芸、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灵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吕明洋: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永进、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勇:本院受理原告龚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强、严会明、合肥精盛仪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平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昌文、徐洲、徐文闯:本院受理原告陈德胜与被告徐昌文、徐洲、徐文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邦龙:本院受理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书、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书及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管辖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查正宇、舒翠珍:本院受理原告斯方龙诉被告查正宇、舒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12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思梅、王文斌、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少诉被告殷俊、孙思梅、王文斌、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钰: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艳玲: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鑫、耿皓:本院立案执行的汪金贵申请执行李鑫、耿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李鑫、耿皓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6月2日依法查封了李鑫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2幢801室(权证字号:合产110042072号)房产一套,案件经本院执行及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29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37.72万元。同时本院已作出(2016)皖0111执15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李鑫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2幢801室(权证字号:合产110042072号)房产一套。现向李鑫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加明、赵贤芳、周勇、张松、张亚莉、王霞、葛章林、李玲、刘奎、余社芬、刘德俊、丁文凤、余红贵、刘琼、周本安、黄川梅、汤先东、周正存、张德春、廖继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继宏、李厚翠、程先华、张荣芬、凌云、张荣生、王光远、汪桂滢、王家胜、陆梅、王家红、荣春燕、袁家明、孙世平、吴官贵、李宗桃、赵官永、陈永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本春、唐红、王开放、戴召菊、程先忠、余学红、黄振、梁苏萍、程云霞、张宏超、刘群、刘炳福、陈道明、郑永菊、邓勇、陈自红、孟凡圣、邓安芬、赵官菊、吴官年、李伟、张玉琳、王光锁、丁韦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习利、王菲菲、程绍俊、杨梅、吴学峰、郑丽君、解明星、吴淑凤、吴束年、王大凤、程宝胜、陈萍萍、罗寿保、董常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青松、李绍菊、吴青年、李宗敏、吴官菊、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第1114号、(2016)皖0123民初第1116号、(2016)皖0123民初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纪住:本院受理毕志元与董纪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货款776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卓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装承揽加工费248358.7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182元,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6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辉、殷杰、杨磊、解剑峰、陈杰、孙雨、邵显松、甘甜、范世雨、马千里、孙余传、郑余君、向丽琴: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297、3298、3300、3302、3304、3307、3308、3310、3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应。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康、胡艳、李长珍、马恩烨、刘德虎、胡叶红、王昌洋、徐辉、赵佳美、陶庭、张孝红、张教泰、史国连、赵勇、姚晏珍、张林、陈家旭、李新登、桂雁、骆臣俊、黄启才、詹彩斌、杨先碧、陈启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27、2438、2430、2439、2437、2439、2440、2431、2441、2432、2433、2435、2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应。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世清、黄大著、刘玮: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84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6年10月11日刊登的原告杨健诉被告张文明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更正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世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武剑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世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武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1300元(违约金以13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6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孙毅、王春红: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64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绍松、范艳宾: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枝与被告宋绍松、范艳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绍松、范艳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枝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20万元(自2016年4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低于年利率24%,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以年利率24%计算,以上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文枝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爱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告董云志、刘爱平、合肥鹏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被告董云志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532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跃磊、陈艳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刘跃磊、陈艳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35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子良、张雅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张子良、张雅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42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素芹、郝明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王素芹、郝明辉、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41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道辉、吴彩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马道辉、吴彩侠、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30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华婵、李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刘华婵、李青松、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71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雪梅、张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刘雪梅、张三、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78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丹丹、娄平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许丹丹、娄平妹、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93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简传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简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周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0元,由被告简传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被告潘国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国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59995.92元,利息3859.63元,滞纳金1784.5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婷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婷雅借款本金515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8元,由被告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侃:本院受理原告孔令芹诉你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6)皖0102民初65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刘德祥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刘德祥与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的《租赁代管协议》于2016年9月15日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德祥返还施工升降机(型号:SC200/200,产品编号:2013009)一台;二、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德祥租赁费257222.4元及2016年9月15日之后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191.8元/日自2016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施工升降机之日止);三、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德祥违约金45000元。案件受理费5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20元,由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安、鲍现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方安、鲍现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发根、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佳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1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伦昌:本院受理原告於国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维芬、许超、刘丽、王文辉、钟成桂、王文艳、孙四光、费敏、王文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以及王保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为松、何维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健与被告何为松、何维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0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水电费用2840元;4、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5、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东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东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11382.9元、利息5057.39元、滞纳金2850.94元、手续费3040元。合计122331.23元(截至2016年3月15日),以上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艳君:本院受理原告陈华群诉被告郑贤良、于艳君、合肥凯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宏新、张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胡冰、王曙光、尤根玲: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原告闫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海燃、缪友维:本院受理杨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珊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晋峰、万丽平:本院受理孙报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郑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杰与被告阮仁云、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仁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杰借款本金3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郑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黎: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琳与被告陶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陶黎归还黄琳借款37000元及利息888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21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45880元;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静芝与被告吴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静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95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德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卢英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静与被告李军、李长俊、卢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和被告卢英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87元(2016年3月29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长俊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4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8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303元,被告李军、卢英贵、李长俊共同负担17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军、卢英贵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世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果华与被告付世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果华与被告付世根离婚。案件受理费计200元,由原告王果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卞亚玲与被告石教娟、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教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卞亚玲借款本金192000元,并支付利息65280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卞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王爱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继武、谭婷与被执行人张平、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继武、谭婷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平名下位于合肥市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23幢102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1250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 3401001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贰佰玖拾陆万陆仟陆佰元整【296.66万元(单价1582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 3401001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4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472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贵、陈小曼: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李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81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好、徐娟、潘弋平、赵翊华、方磊、蒋海燕、方林: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好、徐娟、潘弋平、赵翊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磊、蒋海燕、方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27号民事调解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654、207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楚、丁妙琴、阮仁爱、程月侠、孙绍银、詹峰、陈飞、林光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皖0103民初2293、2295、2296、2299、2300、2301、2302、2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道品、贺忠云、汤道琼、陈尚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储祥稳、王家美: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彦、肥西县晟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洪磊、高富贵: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窦昌明与被执行人孙洪磊、高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窦昌明申请执行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洪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21-603室房屋(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08833号)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玖拾万零玖仟陆佰元(90.96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62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胡凡凡、刘道群、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董进新、吴妹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文祥、徐健:本院已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6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井泉、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陈波、邢和平诉你们及吴友阳、钱薇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四被告清偿所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及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解除原被告五方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舟山鸿天浆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成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恒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钰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包公镇小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年度皖012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绍国、方乐:本院在执行张克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方乐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212幢301室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合包150055260),太湖路瀚海星座1-1402室成套住宅(合包:150061903)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129.09万元、62.2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6)第P-00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友群诉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68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尚昌俊、张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耿守太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耿守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原告耿守太负担3100元,被告尚昌俊、张维芳负担10810元;公告费800元由尚昌俊、张维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审理的原告陆勤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勤成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陆勤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杨尚银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审理的原告宣以顺、崔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宣以顺、崔玉霞借款33000元及利息之和(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9日起;另13000元自2013年9月3日起,均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宣以顺、崔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杨尚银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海、李蕾:本院受理原告胡洪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3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73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审理的原告曹圣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圣道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曹圣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杨尚银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审理的原告钟维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维扬借款29400元及两部分利息之和(其中以26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另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钟维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杨尚银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审理的原告徐明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明忠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徐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90元,由被告杨尚银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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