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空气,制造噪音,形成垃圾——
合肥四成多居民赞成禁放
烟花爆竹燃放,是禁?是限?还是放?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省城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放”。这项实施于2011年8月的《规定》 5年来执法情况和效果如何?10月26日开幕的合肥市十五届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会,审议和听取了对该《规定》的立法后评估报告。
■“放”、“禁”、“限”几经波折
开业典礼、乔迁新居、婚丧嫁娶、工程竣工、大楼封顶等等,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烟花、炮竹的燃放,以示喜庆和告诉众人。
而“爆竹声中一岁除”,更使得春节成为烟花爆竹燃放最集中的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给大家带来了喜庆,但随意和不分场合的燃放,也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烟花爆竹燃放禁限之前,每年春节后,就不断有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受伤、火灾等新闻见诸报端。一时间“放”与“不放”,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话题。
1993年,为强化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了《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行主城区全面禁放,并划定了禁放区域。然而在《规定》实施一两年后,开禁声又起,在随后的1997年和1999年,根据民意和《规定》的落实情况,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两次修改该《规定》。
1997年首次修订该《规定》,加重了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力度; 1999年又将该《规定》中“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的表述,修改为“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这一修改,被认为是开“禁”的前奏。
2006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业经两次修改的《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执法主体及处罚标准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诸多不符。
根据上位法规定, 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主要是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至此,省城烟花爆竹的燃放完成了从“放”到“禁”再到“限”的成功转身。
■“禁放”呼声渐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雾霾天气的影响和市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合肥周边的上海、南京、杭州、武汉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法规,实行了较为严厉的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今年年初,在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有部分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工作执法力度”的议案,使省城烟花爆竹燃放的“禁”与“限”问题,又日渐凸显。
为此今年5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合肥学院,依法启动了对该《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过近5个月的问卷调查、媒体征询、座谈讨论、调研、信息收集和多次研究,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的立法后评估报告。
立法后评估报告表明:《规定》的立法质量总体良好。颇有微词的是《规定》的操作性不够,因法规性质所限,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执行中,长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分职能发挥不到位、限放的氛围营造不足、限放的宣传教育方式不丰富,市民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导致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禁限”结合逐步推进
省城烟花爆竹燃放究竟是“禁”还是“限”?如何既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民意呼声,又体现中国传统文化需求?
该《规定》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禁限结合,逐步推进。根据调研和问卷调查反馈,93.06%的居民赞成实行禁限放。其中,赞成禁放的占43.31%,赞成限放的占49.71%,5.29%认为不需要禁放。
立法后评估报告认为:禁限放工作牵涉面宽、任务重,单靠某一个部门无法完成,因此必须要城乡联动、部门齐抓,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动态化、长效监管网格,形成合力,方能使《规定》落到实处。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建立专门机构,统一部署领导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考核、联防联控、奖惩和重点监管机制,抓好源头管理,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将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者和违法燃放者的行政处理结果,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以促进市民自觉守法遵法的意识。积极调动广大市民对禁限放结合工作推动的主动性和参与性。
10月27日,在合肥市人大本次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也是热议纷纷,有组成人员认为,在节假日和重要的日子,燃放烟花爆竹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习俗,不应禁,规范管理就好;有组成人员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产生噪音,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全面禁止。
合肥烟花爆竹燃放,是禁、是限、是放还是禁限结合?各位读者,您有何好建议和看法?欢迎来稿!本报邮箱: ahfzb@ahfzb.com.
·本网记者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