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海建: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许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高强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维顺诉你公司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23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期间利息16851.4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判决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1万元兵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利息66673.0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判决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互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田超、程家君: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谦、金笑火、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谦、金笑火、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邰永昌、李莉、周涛、陈见、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邰永昌、李莉、周涛、陈见、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平借款本金774352.08元及利息270874.72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邰永强、邰永昌、李莉、周涛、陈见、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泽勇:关于吴向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吴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玉叶、黄用国、程善芳、阮建楼、徐思东、陈本兰、张国华、包增明、陈萍、包睿: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152、2153、2161、2163、432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鹤林、张晓娜、常正岩、闻才安、曾道芬、陈辉、房阳丽、汤多平、李燕珍、易红兵、宋祖莲、丁现军、邵多玉、乔石光、姚文杰、仇红林、万道虎、段瑞、樊刚、戴书怀、杨棣、胡庆芝、王大清、李少芬、王杰、吕祥、王梅、李兰英、张茂新、朱汉武、徐家应、邵毅先、杨秀英、尹良林、陈德秀、余文彬、薛丽、王剑、余秀兰、张士永、崔翠红、杨守田、余井苹、卢庆成、孔维平、张茂新、钱立兵、吴金霞、陈丽、刘学永、许德芬、梁发根、钱峰、吴千金: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6、217、218、219、220、221、222、233、234、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1、361、362、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恒榜:关于杜俊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2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杜俊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启友:本院受理原告杨瑞诉被告程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晓峰、田然:本院受理原告焦坤与被告胡晓峰、田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借款861.2974万元,及利息876.597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之后按月息1分5厘计算至付清本金止,利息具体计算见附件),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跃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纪富与被告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纪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孙跃武返还孙跃武借款本金9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孙跃武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绍银、杨圣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俊与被告孙绍银、杨圣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永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终止张永俊和孙绍银、杨圣志签订的租赁合同,张永俊收回房屋;(2)孙绍银、杨圣志向张永俊补交所欠8个月租金40000元及剩余水电费和物业费共计3000元整,并赔偿张永俊房屋、家具、门维修费2万元;(3)赔偿张永俊违约金18000元;(4)诉讼费由孙绍银、杨圣志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海涛与被告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80万元,合计3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姗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黎:本院受理原告孔攀与被告陶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孔攀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自2016年9月27日(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本金额的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华、周斌兵:本院受理原告徐薇与被告杨志华、周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薇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5%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元康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扶元印;联系电话:13665633515。
广德县元康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