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德胜:本院在执行你与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拒绝来院领取评估报告,且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106.25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妍妍、罗林、李杰、路静、许业胜、陈少桂、武新新: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492、7834、7836、7837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霞、潘奕萍、合肥市百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41775.63元、罚息164966.69元(利息、罚息安装合同约定暂时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款清息止),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合计1311742.32元。2.判令被告二以其抵押房产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1707室优先清偿上述款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花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孙传保与被告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花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传保借款本金19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年利率6%,则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20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花红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斌: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珍与被告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珍借款本金340万元、利息80986.11元(自2016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10元,由原告郑国珍负担1802元,被告贾斌负担343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贾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结东、虞红珍:本院受理原告杨淑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105000元(暂计算到2016年9月25日),以后直到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宣光、赵绘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三、江红:原告孙乐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锦文:原告黄平诉你与程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黄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锦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项良付、孙小红诉你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间的家具买卖合同;2、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贤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安苏诉被告贾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贤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陶安苏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580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德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合肥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岗集镇):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长人社监催[2016]6号),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决定: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人社监罚[2016]1号)要求依法支付8000元罚款。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1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合肥源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长人社监催[2016]7号),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决定: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人社监罚[2016]2号)要求依法支付8000元罚款。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1日
公 告
钱浩、合肥捷和商贸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滁州市金久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浩及合肥捷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7年2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新区西楼110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公 告
上海俊网投资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滁州市金久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新区西楼110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公 告
季永产:我委受理李国辉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2016年2月4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皖财通字(2005)N00031695598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第五联原件遗失,特此公告。
申请人:刘涛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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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