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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23 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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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明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明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36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7月4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购房款15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1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迎静、王帅与被告孙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迎静医药费428.5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2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电动车损失800元。计6668.50元;赔偿原告王帅医药费1810.25元、误工费1586.66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费60元、护理费228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计人民币5254.91元,上述合计11923.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夏迎静、王帅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杨军、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绪权诉被告李兵、杨军、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基、张合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合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三期1幢1056、1058号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931698元。由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递交地点:本院小二楼,孙林0551-65352695,提出时间以法官的签收时间为准),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璟泰大厦支行)支付全部变卖款。过户费用依法承担。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密:本院受理原告李百帅诉被告周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8000元为标准,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美家居申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57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0358.3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金工贸有限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马冬平、徐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被告马冬平、被告徐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76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9532977.0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文明、袁春艳、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查甫德、章湘莲: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查甫德、章湘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3048.18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查甫德、章湘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600元;三、若被告查甫德、章湘莲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16幢1单元502室房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6元,由被告查甫德、章湘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自才、朱春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想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睿世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睿世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322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预付款150000元及违约金225000元,合计37.5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79号判决书“一、被告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费1514942元、管理费650897元、空调、水、电费101553.80元,合计2267393元;二、被告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51494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上列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宣礼奎、李继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易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文、孙贤文:本院受理原告万文华诉被告李家文、孙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家文、孙贤文返还原告万文华借款4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万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瞿、朱晓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诉被告张瞿、朱晓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瞿、朱晓慧共同偿还原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垫款21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阮文启、朱兴涛、王少波、蒋智慧、吴金华、孙飞、王康健、庞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95.5397.5401.5404.5407.5408. 5409.5410.5411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元、葛家素、周玲、陶有成、吴涛、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909、2910、325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290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成元、葛家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205.13元并支付利息1698.4元、滞纳金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之后利息滞纳金以138205.1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成元、葛家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291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玲、陶有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779.76元并支付利息1110.03元、滞纳金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之后利息滞纳金以91779.7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玲、陶有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325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涛、裴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687.69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以118687.6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涛、裴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克平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剑偿还人民币37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李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翠诉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0月24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告知你们,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17年2月7日上午8时30分,其他内容不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李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家忠诉被告夏伦胜、李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0月18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告知你们、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17年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其他内容不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曙光与被告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曙光货款145000元及利息8410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束道美与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束道美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4400元(之后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束道美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束道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714元,由原告束道美负担3714元,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由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恩富、张美玲、上海德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上海德勤汽车年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沪C07522、沪C07513、沪C07489、沪C07402、沪C07516、沪C07490、沪C07526合客牌大型汽车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整(271,600.00元)。现向你们送达皖安联信达评字[2016]第06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送达本院(2013)庐执字第0106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开武、郭保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35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3月22日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以后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共计40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温华勇:本院受理原告赵俊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多志: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6543号原告王迎宾与被告仇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宏刚与被告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1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真真、孟磊: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6535号原告王守均与被告于真真、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02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德成、宋为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5173.9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31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50280.42元,以31553.6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5-19起暂计至2016-8-8,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83620.0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6-1起暂计至2016-8-8,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4280.8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186.21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7056.68元,以74280.8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2-1起暂计至2016-5-7,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登涛:本院受理原告黄盼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袁兴国:本院在执行王明清与袁兴国、陆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兴国所有位于合肥市肥东店埠镇泉东路168号1幢2层房产以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280627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兴国公告送达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3296号房地产价格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1583-2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袁兴国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世发、袁宏、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贾贤明、潘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舒世发、被告袁宏、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贾贤明、被告潘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金损失557036.44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云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金云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408789.25元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少先:本院受理原告谢道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96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闫君、尤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君、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闫君给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首付款本息353444元;二、被告闫君自2010年8月2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以其实际欠款数额分段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010年8月25日至2010年6月11日以458444元为基数、2010年6月12日至2011年3月26日以418444元为基数、2011年3月27日至2011年10月21日以368444元为基数、2011年10月22日后以353444元为基数);三、被告尤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2420元,由被告闫君、尤丽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江:本院受理原告柏丽诉被告彭江、刘佳、詹正素、彭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光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尹光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杜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刚: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梁刚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华宇花园AB区105、2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404312号,建筑面积:143.78平方米)。该公司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13-A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其中被执行人梁刚所有的房屋评估单价为13624元/m2,评估总价为195.89万元(此价格包含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该部分价值总价为6.5万元),由于梁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梁刚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送达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产。依法向梁刚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梁刚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华宇花园AB区105、2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404312号,建筑面积:143.78平方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张荣: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诉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51606.79元及利息;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被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对上述第一、二判决与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全: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童兴荣、王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929、93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
公  告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方海昆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16]32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13日8时30分在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与太子山路交叉口县人社局二楼203室,电话0551-67735200)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后第20日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韩奶奶农业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蔡积峰;联系电话:13956598196。
广德县韩奶奶农业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仕林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101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程阳;联系电话:15212717658。
广德县仕林家具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43636394{1-1};法定代表人:潘富国)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减至3000万元人民币。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陈龙;联系电话:0563-6966789。
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遗失声明
  ▲黄尧法遗失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编号为皖法N0.0618248、皖法N0.0574318二张,金额分别为100元、540元,特此声明作废。
  ▲广德广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11528)遗失2015年3月16日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本人陈驰(女),2016年11月16日不慎将工作证(一卡通)遗失,编号:zfw068,发证机关:省行政中心。自登报之日起作废。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