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受伤住院,经检查确诊为脊椎原发性轻度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出院后,为进一步治疗,我要求医院出具我的治疗记录,方便我到其他医院诊治,医院起初百般推脱,后又以不慎遗失为由拒不提供。请问我能否要求医院作出赔偿? 读者:郑冬梅
郑冬梅读者:《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院拒不向你出具治疗记录,是对你知情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组信箱由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