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公司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内容、工资待遇等,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半年后,我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被拒,公司表示向我发放过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证,该工作证表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代表了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郭欣凤
郭欣凤读者:工作证不能替代或等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和工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作证只是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不能反映且无法确定该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劳动合同中所应有的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号)规定中,也只是将“工作证”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之一,而不是把“工作证”作为合同依据之一。因此公司必须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