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定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定海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铃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立保、鹿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方桂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立保、鹿彩霞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方桂友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华美保温建材销售处:本院受理原告许志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宏伟、黎溦溦:原告郑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戴继福、张均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将、吴配娟、董金邦:本院受理原告熊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叁龙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强:本院受理吕保飞等十五人与你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与吴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998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999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01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02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03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29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0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1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2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3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4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5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6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37号、(2016)肥东民一初字第1047号判决,判决内容见各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瑛、董宇光、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兆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国富:本院受理原告越有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叶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吴信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南云:本院受理原告史景奎与被告时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120元及违约金14813元,合计38933元;2、被告自2016年10月11日起以24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俊、李德敏、倪梅、徐永胜、合肥英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邹俊、李德敏、倪梅、徐永胜、合肥英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方圣:本院受理原告段大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44100元,合计人民币3441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腾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吴松与被告张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吴松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腾飞立即返还欠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16.67元(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张腾飞立即给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腾飞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黄光炎、夏凤南、黄玲: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等两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213、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431、243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张茂森、张素霞: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30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范茂文、倪守凤、徐成堂、潘业芬、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合肥三联彩板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68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刘书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书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陶艳霞、孙东友、邰永昌、李莉、邰永恒、黄侠、周涛:关于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杰与被告阮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阮仁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杰借款本金88000元、利息4224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阮仁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杰借款本金14500元、利息6293元(自2016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邹益坚:本院受理原告程卓诉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邹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卓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程卓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36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万元,合计1356000元;2.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邹益坚对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邹益坚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春红:本院受理原告饶红梅诉被告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寿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罗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锐:本院受理原告吴昌才诉被告余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家勇: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家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山祥:成锋申请执行钱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钱山祥名下皖A34A35轿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9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钱山祥公告送达皖普天评报字(2016)076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红卫、李进: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李进: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李进: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温红卫、周安清、莫莉: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田野:本院受理原告阮家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海徽诉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18000元(利息暂计算自借款日至2015年12月29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案件受理费等维权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涛、李燕、李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李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25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26198)委托安徽君诚拍卖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变卖,上海城市公寓10幢2506室变卖价格为人民币80万元,如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联系,在变卖期内,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不低于2万元)并缴清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款项的确定为最终买受人,上述房产为现状移交,税费买受人承担,变卖财产的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长辉、王利华、鲍广春、冯玉巧: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冯长辉、王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79374元并支付利息45667.92元(计算到2016年1月29日,后期利息按本金79374元以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鲍广春就判决第一项冯长辉、王利华应承担的还款义务向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冯长辉、王利华、鲍广春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许永虎:本院受理原告王献威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许永虎:本院受理原告王献威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吉茂:本委受理的合肥同源废旧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吉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5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公 告
安徽车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澳泰医疗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487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催收公告
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周历群(身份证号码:510102196902237484)、江岩(身份证号码:510102196908127497):2014年5月、6月,你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鑫阳电子)与我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2份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计借款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整。借款已到期。周历群、江岩作为鑫阳电子借款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可借款到期后,你鑫阳电子并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现请你等作为借款人与保证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与本行联系,还清所欠借款本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2016年11月25日
公 告
合肥京宸投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就(2015)合仲字第0400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方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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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