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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29 1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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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莉:本院受理原告梁伟与被告徐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1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9月14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13日,款清息止),合计71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定敏:关于李贤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贤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彭家义、宣守霞、董拥军、尹玉玲、邵伟、丁娟、朱为军、郭琍、秦国安、邵雄飞、肖冰、周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8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承园、朱文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承园、朱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承园、朱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0650.25元及利息318.75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267.79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668.18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德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557.63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玉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盛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盛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481.9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源、张绍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源、张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源、张绍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78183.43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源、张绍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党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江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0812.49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564.86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桂: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24.75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黎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1292.66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8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267.86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原告孙庆全与被告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孙庆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48元由原告孙庆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鹤:原告王昕与被告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杜兴敏、马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昕借款本金4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月息1.6667%为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842元,由原告王昕负担8421元,被告安徽国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8421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王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章鳌:本院受理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申请执行人许刚与被执行人李章鳌民间借贷纠纷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牛艳: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凤、刘光金诉你们及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卞维慧、方世权、高科、顾凤彪、张树华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872、890-89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2016]872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890-893号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陈艺元、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陆国斌、瞿勇:本公司已将对你方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本金761.035万元的利息、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61.035万元为计算基数,月利率1.86%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761.035万元为计算基数,月利率0.93%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评估费等追索权利一并转让给李一(身份证号340304198004100022),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书面通知你方。你方向李一履行还款即为向本人履行。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8日
公 告
合肥瑞津外国语培训学校: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亚琼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已不营业,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62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注销公告
安庆市盛林商贸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注销本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04285511(1-1)。联系人:宣元华。联系电话:13865560111
安庆市盛林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