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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01 0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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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与合肥金港混泥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良德与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第九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5725.3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合肥市第九中学在欠付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以顺:许宁君与胡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智伟、樊传宁、邵小艳:申请执行人薛道兰与被执行人樊智伟、樊传宁、邵小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德玲、胡舟: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544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杨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欢: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桐城市恒基乐健食品有限公司、钱桂明、钱桂林:关于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明刚:原告瞿益藏与被告刘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瞿益藏22194.1元;二、驳回原告瞿益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由瞿益藏负担176元,由刘明刚负担412元,公告费400元由刘明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孝洲、陈璐:本院受理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灿:本院受理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王玉保: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名川与被告孙冬霞、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为173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朱正好:本院受理原告闵永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20000元整;2、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暂计为40788元,款清息止(其中以50000元基数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原告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至2016年3月16日为7380元;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原告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为11808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暂计至2016年2月3日为120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暂计至2016年2月17日为9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朱正好:本院受理原告范子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4万元及利息79.68万元,合计183.68万元(利息自2013年2月28日从第一笔借款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共计十一笔借款款项,按月息2%的标志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彬龙:本院受理原告姜来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给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600元、电话通讯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恒富、圣恩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35733元(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6日后的利息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利率按1%月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芳:原告郭道格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郭道格各项损失合计70531.7元;二、驳回原告郭道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10元,由被告张道芳承担2290元,由原告郭道格承担4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4万元(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7日,及自2016年7月8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2%/月计算);2、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同顺: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倪新生:本院受理原告汪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我院于2016年10月21日刊登的原告都建华诉被告程和周、朱友云、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变更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
特此公告。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贤庆、查家青:本院受理原告叶见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6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保英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新民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忠群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培俊诉你单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陶刘红、沈典红、高圣友、刘缤、范宏飞、孟卫东、庄陈跃、蔡丽英、严宗旺、彭俊玲、孔文军、夏磊、王涛、王丹、徐大云、王晨陈、闫其田、闫兴传、张永侠、王贵付、李军、戴红梅、姚佳、任太念、张海、苏军、夏馥娟、刘虎、孙存云、张刚、雷杨、张春雷、方浩、王东芹、陈文发、程贤明、刘树红、冯刚、马平、吴永蓉、杨兴魁、汪长智、程云、李修满、王炯、杨帮霞、梁快、王奎香、张叶江、刘云、张甫、程琛、陈富豫、刘冬梅、盛大春、朱德津、孙亚、孔祥波、夏浩、曾庆松、魏正翠、范守魁、任明兰、金世保、徐庆芳、卫道新、刘杰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十七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622、4629、4631、4634、4635、4638、4641、4642、4645、4647、4651、5327、5336、5344、5347、5348、5349、5350、5351、5352、5353、5355、5358、5360、5362、5363、5364、5365、5366、5367、5369、5370、5372、5373、5375、5377、5380、5382、5383、5384、5385、5387、5388、5389、5390、5391、539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昂骏、王伟、程云霞,张宏超、杜兴胜,陆美珍、崔红卫、郭振宇、杨玉胜、王楚,郁玉梅、方哲红,卫平超、陈艳,蒋智慧、孙冬霞,朱正好、丁飞、凌芝,刘祥、王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339、5345、5356、5357、5361、5371、5374、5376、5379、5381、5386、5394、5396、5398号民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宗宝: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明德、魏出:本院受理原告杜海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1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杨明德、魏出向杜海峰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83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以13837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6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5230元,由被告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祥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确认原告合肥融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祥祥2012年2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2年2月27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于2016年5月26日解除;被告纪祥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合肥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合肥市新蚌埠路与天水路交口悦府小区第13幢13层1310室房屋网上认购备案的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纪祥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策建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8700元及违约金34675元;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2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450元,合计6470元,由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5元、由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59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正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正保、陈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正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74951.53元及违约金(截至2015年9月14日为5299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74951.5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时止,已付的17800元保证金在违约金中应予以扣减);二、被告陈佳对本判决第一项侯正保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培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培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培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88742.09元及违约金(截至2015年9月14日为8224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88742.0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时止,已付的46450元保证金在违约金中应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正民、杨子泊诉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永根:本院受理原告丁明华、魏贵梅、丁燕诉被告杨永根、冯贻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5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丁明华、魏贵梅、丁燕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丁明华、魏贵梅、丁燕与被告杨永根2013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杨永根、冯贻国立即腾让坐落于安庆市同安路276号房屋[见产权证登记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西区1幢三层9#-16#,光彩大市场西区1幢三层1#-6#、8#,光彩大市场一期西1-15#,光彩大市场一期西1-17#),含一层大厅、二层四间,三层十七间];3、判令被告杨永根、冯贻国立即给付原告丁明华、魏贵梅、丁燕2016年4月1日前的租金88000元;4、判令被告杨永根、冯贻国立即支付原告丁明华、魏贵梅、丁燕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让房之日止的租金(或使用费,按每日417元的标准计付);5、由被告杨永根、冯贻国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平安、葛雪英、张长忠: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张平安与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张平安、葛雪英共同向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5日的所欠租金九万五千三百六十九元六角整,并承担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万分之四计算;三、张长忠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上列一、二项均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公告费八百元,合计为三千二百元,由张平安、葛雪英、张长忠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国生、厉德红:关于本院执行的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的典当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6)3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8601执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吴国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蒙城路3-6号楼4号位(产权证号:合庐130005454)、6号位(产权证号:庐字第010445号)于估价时点(2016年9月26日)的市场价值分别为1537606元2526791元。执行裁定书载明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国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蒙城路3-6号楼4号位(产权证号:合庐130005454)、、6号位(产权证号:庐字第010445号)房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优治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上海优治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 24239499,出票金额为叁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优治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向荣、吴俊松:本院受理原告史先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167000元及利息56100元(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按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惠敏:本院受理原告刘贤顺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将合肥市恒泰阿奎利亚小区18幢403室住房过户至原告名下,并赔偿500元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1233924.85元及赔偿损失123392.5元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9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善为、孙义凤、王本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84、472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第184号判决如下:被告孙善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120438.34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第4729号判决如下:1、孙义凤、王本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762.57元并支付利息8361.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之后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2、孙义凤、王本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若孙义凤、王本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孙义凤、王本炳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孙大郢新村10幢607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黄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黄燕于2014年5月30日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黄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粤B4DR71车辆;二、被告黄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4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8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的租金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黄燕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粤B4DR71车辆为止;自2016年5月1日起的滞纳金按照黄燕欠付租金2%/月的标准计算至黄燕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粤B4DR71车辆为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深圳赢时通合肥分公司负担50元,黄燕负担2970元。公告费800元,由黄燕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永伟:本院受理原告方万长诉被告李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新溪:本院受理原告汤道珍诉被告安徽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筑诚商贸有限公司、叶新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二龙:本院受理原告韩成林诉被告钱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品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卓文革、施运莲诉被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0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身份证号:340121199811017938):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勤诉被告李明、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15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谷海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鲁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鲁磊61318.1元(2415.3元+58902.8元);二、被告谷海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磊990元;三、驳回原告鲁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杉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刘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公司等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蓉:本院受理原告鲍严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委受理张树皖诉你单位社会保障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9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号2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公  告
安徽嘉安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黄雷、王洁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885、90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公告函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黄伟刚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2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下午4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公告函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孙茂英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9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公告函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高华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0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公告函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赵能海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9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公告函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黄伟刚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2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下午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公  告
安徽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宋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16时1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催收公告
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李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51222707X)、刘厚芳(身份证号码342524198109071529):2014年5月、6月,你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鑫阳电子)与我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2份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计借款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整。借款已到期。李伟、刘厚芳作为鑫阳电子借款的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可借款到期后,你鑫阳电子并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现请你等作为借款人与保证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与本行联系,还清所欠借款本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2016年12月1日
减资公告
广德润龙装饰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出资人)会议研究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至5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公司地址:广德县桃州镇和平村;联系人:王少明;联系电话:18905632277。特此公告。
广德润龙装饰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日
注销公告
因经营不善,经六安市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会议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清算组长:万开兵,清算小组由王运国,王家萍组成,请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注册号:341504000005415。
2016年12月1日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沈克军遗失人民警察证,警号为:02857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