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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称“问题少年”致逃学学校应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02 14:29:48


编辑同志:我10岁的儿子是一家小学四年级学生,比较调皮贪玩。其班主任老师在学校建立的班级家长微信群中,指名道姓地称我儿子是一名令人讨厌的“问题少年”,导致同学们纷纷远离我儿子,我儿子因此整天闷闷不乐,乃至出现厌学、逃学现象。请问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读者:吕芬芳

吕芬芳读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班主任使用的是学校要求建立的班级家长微信群,目的在于方便学校与家长沟通,班主任在家长微信群的行为,侵犯了你儿子的名誉权,并导致了你儿子因此厌学的后果,对你儿子造成了伤害,依法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