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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擅处小区广场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02 14:31:22


编辑同志:自2016年1月以来,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增加自身收益,未经业委会和全体业主同意,将小区内临近街道的生活、休闲广场,租赁给商家开展各种商业活动,从中收取租金7万余元。我们曾要求物业公司将租金用来抵减业主应缴的物业管理费,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说,出租小区广场,是物业公司的权力,业主无权干预。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秀芬

杨秀芬读者:物业公司的说法不对。场地费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用于折抵全体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广场,作为全体业主生活、休闲的公共场所,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都应当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对属于全体业主的广场进行处分。物业公司只是一个受委托的管理者,无权擅自代替全体业主做出任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