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永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云、曹秀霞: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28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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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梅:你与申请执行人贾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33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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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原告安徽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7198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08元,由原告安徽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8元,被告沈红负担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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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伟、邱波、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阚玉略与被告袁伟伟、邱波、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阚玉略请求判令:1、袁伟伟、邱波共同向阚玉略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1499元(利息暂付至2016年6月16日,后续利息以年利率30%计算至本息结清止);2、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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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翟峻逸、杨智军:本院受理原告程卓与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翟峻逸、张菁、杨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卓请求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2666.67元(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合计1082666.6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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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子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葛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723.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342.03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葛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219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夏靖负担190元,葛子勇负担652元。公告费800元,由葛子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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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成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方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800元,由夏靖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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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晓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梅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梅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939.9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128.27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梅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155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夏靖负担90元,梅晓敏负担258元。公告费800元,由梅晓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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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陈跃: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庄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陈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9159.7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6910.95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4元,由夏靖负担2048元,庄陈跃负担1446元。公告费800元,由庄陈跃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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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月、袁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书月、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月、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083.0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770.76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夏靖负担275元,王书月、袁华负担151元。公告费800元,由王书月、袁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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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双胜、张小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双胜、张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双胜、张小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9918.7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9552.31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夏靖负担722元,朱双胜、张小进负担2206元。公告费800元,由朱双胜、张小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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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俊、闫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仇俊、闫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800元,由夏靖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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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5493.7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8700.18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夏靖负担970元,宋金生负担2704元。公告费800元,由宋金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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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毅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鲁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毅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000.7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403.55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夏靖负担103元,鲁毅毅负担75元。公告费800元,由鲁毅毅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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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银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银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4089.6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4498.98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银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7431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元,由夏靖负担826元,朱银生负担2342元。公告费800元,由朱银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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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3352.5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4255.25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7545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夏靖负担892元,王爱国负担232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爱国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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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达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俞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由夏靖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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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6286.6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8931.35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夏靖负担909元,王书彬负担1907元。公告费800元,由王书彬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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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江、盛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左江、盛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800元,由夏靖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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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8856.2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5043.59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9434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6元,由夏靖负担1015元,张凯负担2891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凯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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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大才、王命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肖大才、王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大才、王命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56328.0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8873.57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大才、王命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3712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8元,由夏靖负担1854元,肖大才、王命香负担4064元。公告费800元,由肖大才、王命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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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宜文、徐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赵宜文、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宜文、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7669.3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2342.9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2元,由夏靖负担3791元,赵宜文、徐林负担2971元。公告费800元,由赵宜文、徐林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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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贤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066.9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375.55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夏靖负担324元,张贤荣负担208元。公告费800元,由张贤荣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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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莎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741.7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278.5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夏靖负担468元,刘莎莎负担132元。公告费800元,由刘莎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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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8219.5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1608.38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夏靖负担833元,陈琪负担2215元。公告费800元,由陈琪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志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全华与被告周志胜、罗爱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全华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虹:本院受理原告颜绍旋与被告叶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楠楠: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及杨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梁楠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20910.77元;2、驳回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傅大华、傅十斤、孔祥姣、王彭、张秀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信用卡 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852、78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第7852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34626.77元、滞纳金及利息3192.68元、律师费60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被告以其提供的车牌号为皖ARF902小型汽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7856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9053.75元、滞纳金及利息1128.72元、律师费60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被告以其提供的车牌号为皖A00J08小型汽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春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并自2016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共同偿还欠付的8月份利息3212元,并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天5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3、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4、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雷:原告夏靖与被告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汪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9915.66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780元,由被告汪雷负担23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汪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红梅:原告夏靖与被告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盛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3104.52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盛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夏靖负担422元,由被告盛红梅负担9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盛红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勇:原告夏靖与被告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6965.64元及利息666.71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夏靖负担345元,由夏勇负担1383元,公告费400元由夏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传智:原告夏靖与被告鲁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鲁传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1016.26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鲁传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夏靖负担321元,由鲁传智负担965元,公告费400元由鲁传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发公司、田胜明:本院受理原告林开喜诉被告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田胜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红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志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红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绿志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55%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绿志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合肥红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礼洋:原告李正法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法各项损失合计5826.22元;二、驳回原告李正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80元,由被告汤礼洋承担800元,由原告李正法承担1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连烘、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乾元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连烘、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乾元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向阳: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俊新:本院受理原告盛诗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盛诗改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4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及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克林:本院受理原告王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作海借款40000元,自2014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荣涛:本院受理原告郑之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8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邦潮:本院受理原告陈一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2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立顺:本院受理原告毛礼成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毛礼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华忠、史道忠: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华忠、张宇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之和(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史道忠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5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方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王华忠、张宇群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凡、冯春英、周德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周德凡、冯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21632.25元及违约金(自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贷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累计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保证金61600元冲抵违约金);2、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0元,由被告周德凡、冯春英负担9000元,原告安徽省泰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7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国桂、何朝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诉罗国桂、何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国桂、何朝云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借款人民币248263.1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为19018.32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先下浮30%后再上浮50%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罗国桂、何朝云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对被告罗国桂、何朝云用于抵押担保的大别山路巴黎春天Ⅲ2-602房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负担20元,被告罗国桂、何朝云负担5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罗国桂、何朝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4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安暢汽车配件经营部、朱雪林:本院受理原告季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朱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季春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季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朱雪林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霞、童廼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诉王成霞、童廼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成霞、童廼龙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借款88413.74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为10051.2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成霞、童廼龙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对被告王成霞、童廼龙用于抵押担保的站西路宝文装饰广场板材城3#商业楼B516室大别山路巴黎春天Ⅲ2-602房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王成霞、童廼龙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成霞、童廼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3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俞秀海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圣贇向原告俞秀海支付拖欠工程23300元;二、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俞秀海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陈圣贇、胡自长、胡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引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圣贇给付原告刘引劳务报酬59600元;二、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引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陈圣贇、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二强:本院受理原告花艳、汪维新与被告吴二强健康权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吴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花艳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合计3520.72元;赔偿原告汪维新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合计3020.4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45号、3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兴兵、经同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越俊与闫兴兵、经同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支付原告工程款79520元,利息13687.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7日,此后继续按年利率5.25%计算至款清之日),被告四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绍基、徐桂兰:彭家明申请执行李绍基、徐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李绍基的财产(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华府竹丝苑4幢303、403室房产)价值为人民币233.7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皖财苑房评字[2016]第08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由此,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福聪、池雪源:吴东东申请执行周福聪、池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周福聪的财产(坐落于合肥市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C座601室成套住宅)价值为人民币184.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6)第1127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由此,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周友华诉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业明: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李、顾梅、叶保松: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樊李、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87293.66元及履约保证金37500元(履约保证金已缴纳免于支付);二、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90元,由被告樊李、顾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扬:本院受理原告何金玉诉你及严灯红、蒯世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扬返还原告何金玉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潘扬给付原告何金玉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何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逸新、杨炎桐: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刚诉被告杨宝凤、朱逸新、第三人杨炎桐、郑杨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以后,被告杨宝凤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要求:1、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吴刚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36号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本先:本院受理原告杨贤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裕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王钧诉被告赵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王钧借款本金366000元及利息(以3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王钧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14元,由原告李王钧负担2092元,被告赵裕华负担8222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焦涛、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范德:本院受理原告陈允忠诉被告焦涛、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束庆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申请执行束庆节、张武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束庆节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路隆庭佳苑2幢201室(产权证号:瑶071455),评估总价为134.2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束庆节公告送达皖国华评(2016)(估)字第201610192-1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绎健:本委受理的徐勇与你(案号:2016合仲字第0315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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