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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06 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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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坤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郭成芝、汪念念、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8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尔平、孔海波、高丽丽: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94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桂、曹胜琴: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学桂、曹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学桂、曹胜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430.7元及利息130.13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夏靖负担480元,由王学桂、曹胜琴负担248元,公告费400元由王学桂、曹胜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俊、闫兴江、杨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仇俊、闫兴江、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仇俊、闫兴江共同偿还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6947.48元,利息47.9元,罚息1540.81元,合计8536.19元(以上利息及罚息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8月9日,款清息止);2、杨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仇俊、闫兴江、杨春燕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长海:本院受理原告周萍诉被告段长海、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段长海、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连带偿还周萍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 段长海、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连带支付周萍43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合计94600元(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3. 段长海、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连带支付周萍3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合计18000元(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时止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约定另行计算;4. 段长海、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连带支付周萍因提起诉讼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段长海、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升: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诉被告俞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32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撮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俞升:上诉人陈艳就(2015)民一初字第04251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晓晔: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柏诉被告周晓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国、谢克义: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宗国、谢克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樊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租金586228元以及截止2015年12月20日逾期违约金284661元;二、被告谢克义对被告樊宗国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克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樊宗国追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琳、屠金华:本院受理童国付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09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马玉林:本院受理王平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5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马玉林:本院受理宋奇华、赵群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5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成仓: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张国学货款60422元、违约金4467.44元。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陈林、张燕、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陈林、张燕、安徽俊茂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蔡连珍: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蔡世忠、陈林、张燕、: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陈林、张燕、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1784号案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陈林、张燕、安徽俊茂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蔡连珍: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1783号案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蔡世忠、陈林、张燕: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1525号案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施迎东、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被告施迎东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250元;二、被告施迎东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施迎东向原告支付延迟违约金25800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8月9日,并要求被告施迎东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对被告施迎东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本院受理原告邵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田广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利息220800元,本息合计680800元(其中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算至2016年7月16日,以后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成友:本院受理的万立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吴成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立宝借款本金27.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吴成友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吴成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希伟:原告赖春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赖春桃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96000元(算至2016年6月5日,以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计10960元,保全费4050元,公告费计800元,合计15810元,由王希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伯灿、黄华丽、林永健:本院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伯灿、黄华丽、涂纪勇:本院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忠权:本院受理原告肥东为民初级中学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6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67759761)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0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勇、沈惠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周勇、沈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红云、吕钦: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姚文苗:本院审理原告靳海东诉被告姚文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0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九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齐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家增: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彭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诉被告安徽齐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家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0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63308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传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付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友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吴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32178.72元及利息3487.67元(计至2015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对被告吴友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色地带1-22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1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94元,由被告吴友萍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郑婷、方军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沈郑婷、方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郑婷、被告方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23275.16元及利息8233.92元(计至2015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郑婷、被告方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支付律师费2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对被告沈郑婷、被告方军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港汇广场2-1706室5A-1902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24001907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26元,由被告沈郑婷、被告方军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传平、吴芳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肥西县官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传平、吴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贷款本金82279.2元和利息(至2016年8月26日利息为583.48元,2016年8月27日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22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30%计算);二、被告吴传平、吴芳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肥西县官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传平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吴传平、吴芳芳、肥西县官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宸诉被告汪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3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3750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最终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汪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1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250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最终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春华、安徽舟帆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国华诉被告汪春华、安徽舟帆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3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3750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最终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春华、安徽舟帆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静平诉被告汪春华、安徽舟帆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25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最终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葛德艳:本院受理的黄芳与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林森、余常炎:本院受理原告黄爱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浩、郭瑞:本院受理的原告封安国与被告郭光明、被告郭浩、被告郭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光明、被告郭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封安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计9978.2元;二、驳回原告封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封安国负担110元,被告郭光明、郭浩共同负担2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光明、郭浩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国和、叶超、朱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方圣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商业212室(合包150045988)、201室(合包150046003)、213室(合包150046001)、210,211室(合包150025641)、115室(合包150023843)、209室(合包150023844)、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40幢503室(肥东034618)房产、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被执行人叶方圣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商业212室(合包150045988)、201室(合包150046003)、213室(合包150046001)、210,211室(合包150025641)、115室(合包150023843)、209室(合包150023844)、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40幢503室(肥东034618)房产。
二、变卖价格: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商业212室(合包150045988)、201室(合包150046003)、213室(合包150046001)、210,211室(合包150025641)、115室(合包150023843)、209室(合包150023844)房产整体变卖,价格为4607199元,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40幢503室(肥东034618)房产单独变卖,价格为1168870.5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
四、应买方式:公告期内,意向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十万元整,并于交款之日起10日内联系本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变卖方式:在公告期内一人报名的,在公告期满后十个工作日需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转至本院账户(未能按时交齐变卖款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在公告期内多人报名的,将由本院组织实施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未竞得房产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六、与本标的的相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特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变卖,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仁保、张云:本院受理原告阮波与被告阮仁保、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仁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其与原告阮波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将位于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D11幢5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69785号)的过户至原告阮波名下;二、驳回原告阮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杨淑娟、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斌与被告王军、杨淑娟、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斌请求判令:1.王军、杨淑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万元及利息53318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日,此后的利息按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5931852元;2. 王军、杨淑娟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万元;3.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祖安、罗晶晶: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被告金祖安、罗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祖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所有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加虎、金虎、康红兵、周仲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12、5413、5414、5416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宗国、谢克义: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宗国、谢克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樊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租金586228元以及截止2015年12月20日逾期违约金284661元;二、被告谢克义对被告樊宗国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克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樊宗国追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可可:本院受理原告谢梅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儿子王雨晨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大学毕业。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圣照:本院受理原告骆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艳玲、葛敬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保国:本院受理原告袁昌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锦、蒋敏:本院受理原告余学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16)皖0122民初4714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德友:本院受理原告管通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共计3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敦成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以东民一初字第05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李敦成办理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南侧“丽水云天”小区5号楼1单元1503室商品房一套的房产证。限你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方卫国、王红梅、王栋海、张明桥、孙长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5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徽博宏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3228955元(本金3000000元,代偿利息228955元),并以322895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872793.9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徽博宏源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14000元整,最终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三、依法判决被告方卫国、王红梅、王栋海对被告徽博宏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决将张明桥和孙长勤抵押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1706室(产权证号:包字第068721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祖河:本院受理原告赵旺培诉被告陈祖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诉被告刘雪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宣城市远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392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公 告
编号为安徽皖财通字(2005)N00031695598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付款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收款人: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收入项目名称:诉讼费;金额9020元人民币)第五联原件遗失,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