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李修满:原告丁文枝与被告董金邦、李修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董金邦、李修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枝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之后自2016年8月1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董金邦、李修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启会、吴欢、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高敬国、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李意、荀晓荣、蚌埠金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晓玲、肖友、吴华永、邵娟、孙云飞、施恒超、张艳梅、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孙云飞、邵娟、刘长志、高永林、毛义芳、张金平、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路艳侠、王道近、怀远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460、4461、4470、4476、4483、4515、4520、4521、4524、4531、454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增佳、查莹虹、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庐江县康宁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政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晓珍:本院受理原告朱启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42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波、张秀安:本院受理原告顾先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先奎借款本金200000元,其中100000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另100000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公告费800元;被告张秀安对被告杨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爱权、郭爱飞:本院受理原告郭之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郭爱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之辅借款35000元,自2012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公告费800元;被告郭爱飞对被告郭爱权所欠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叶根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宋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根普借款280000元,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强、刘芳:本院受理原告赵兴新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强、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赵兴新100万元,自2012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玉保:本院受理原告鲍艳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17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4085766.74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从2014年6月17日以代偿款17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0日以代偿款516万元为基数、2014年7月23日以代偿款11925766.7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9.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对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980元,由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蓉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光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529内森庄园B6幢1404室(合产字第8110153185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72.13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617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房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莉、肖冰、合肥冰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梁有喜、梁友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有喜、梁友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有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228906.08元及违约金(截至2015年9月14日为122166.8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28906.0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梁友正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梁有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0元,由被告梁有喜、梁友正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有喜、梁友正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好、程涛、王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好、程涛、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343926.48元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3月1日为80541.6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43926.4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程涛、王剑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程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0元,由被告程好、程涛、王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好、程涛、王剑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峰:本院受理原告彭辉诉被告李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辉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付利息137333.33元(利息暂从2015年7月2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款清息止),共计11373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锋、林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何锋、被告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236413元和截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5498.5元、罚息217.42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洲:本院立案执行的陈玖红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0111执181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执异22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刚与被告张传威、王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昌伟: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朱正勤与被告张昌伟离婚;二、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朱正勤负担100元,被告张昌伟负担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臧伟诉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耀辉:本院受理原告夏江平诉被告张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正云、王满娥、操卫东、朱学珍、陈国华、孙颖、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广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正云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晓东、陆秋萍、刘宏、陈巧云、王国正、安徽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豪仕堡体育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逯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恒丰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逯艳丽、曹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逯艳丽、曹宏江立即支付原告安庆恒丰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9780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储炳炎、储孙灿:本院受理原告沈潘成诉被告储炳炎、储孙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储炳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沈潘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016年4月26日前的利息为72243.23元;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8万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储孙灿对被告储炳炎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665元,由被告储炳炎、储孙灿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华许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华许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星耀: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结诚起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0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琴、范德财、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曹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琴、范德财、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曹桂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9月28日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3051275.4元、代偿款之后产生的利息1098459.14元(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2014年7月4日后至2016年8月18日的保费金额24.6万元,累计人民币4395734.54元;2、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将被告曹桂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228#弘信花园8#3单元805室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3、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将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留置的价值为3000000元汽车合格证的质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4、被告孙琴、范德财、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对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判令被告向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未能在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51275.4元的逾期违约金,按15%的年违约金计算至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实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该债权总额(竞价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154.07万元。债务人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1305,该债权由朱爱云、王文平、胡家宇提供担保(以自有商业用房、工业地产、住宅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不包含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且离职时间已超过三年以上的人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不包含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且离职时间已超过三年以上的人员)、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 分公司已于2016年1月11日10时-2016年1月12日10时通过淘宝资产处置平台举行了网上公开竞价操作。截至竞价期满,已有1人参与竞价,依据相关规定,在仅有1人参与网络竞价的情形下,须重新刊登公告征询市场。如公告期满,无其他竞价人报名,将视为本次网络公开竞价成交。特刊登此公告。
公告有效期: 7 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钱盈
联系电话:0551-628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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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12月7日
周金杰: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金丹、一审被告周金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2元,由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金杰: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金丹、一审被告周金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2元,由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永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菊: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永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执恢2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保证人杨菊在保证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安徽永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杨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92506元(其中货款180000元,案件诉讼费7896元,执行费4520元)
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礼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陈勇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乐长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祥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含山县天翔铸造有限公司、乐长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祥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付清租金825286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款92933元(按款日千分之一的80%计算,时间自2015年7月1日始至付清款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克座、陈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克座、陈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91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074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以后按该标准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律师费6000元,合计961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罚息计90022.3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以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李晓艳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花冲苑2幢606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51600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00元,由被告李晓艳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闻彪:本院受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发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唐闻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闻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物业管理费142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28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唐闻彪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李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2015年5月13日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与被告李锐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李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车号为皖A78S22号世嘉1.6AT品尚牌车辆返还给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三、被告李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租金以及违约金(租金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每月355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还车日止;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所欠租金为基数自应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02元,由被告李锐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5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00元;三、被告顾维宏、张颖对被告安徽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颖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37-204室,房产证号合蜀字第140032738号及被告顾维宏以其名下的位于高新区望园小区8-203室,房产证号合产字第027970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5360元,由被告安徽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2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孔培祥、被告陈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垫款本金833万元及利息、罚息计12127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二、被告孔培祥、陈秀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67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546元,由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孔培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和郑丹平典当纠纷一案,案涉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竟买,均流拍。现本院依法对如下资产公开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为:
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俊和郑丹平名下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东侧(双杨花园)15幢101室(房产权证号为长房字第014254号)。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变卖。
二、变卖底价:22万元(过户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保证金2.2万元。
三、竞买参与人应向以下账户支付保证金: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联系电话:0551-6599606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开化:本院受理原告陈荣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陈荣与被告李开化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被告李开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租赁房屋(含原附属设施)返还原告陈荣;二、被告李开化给付原告陈荣租金2167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违约金;三、被告李开化自2016年5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按照每季度178750元标准支付原告陈荣租金;四、驳回原告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50元,由被告李开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45号“一、原告董金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123915.01元、利息4658.98元,并自2016年1月18日起,以123915.0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董金邦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10元,由被告董金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你们曾共同向孔建国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且在你们与孔建国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中也约定了相应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
现孔建国与黄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孔建国已将对你们所享有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相关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了黄华,与此转让上述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快达小康苑二期B幢商业103/203室该处房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合瑶字第8220029962号)也一并予以转让给黄华)。
新债权人姓名:黄华,居民身份证号:340103197604262031
新债权人联系电话:18856066888。
请你们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及时向新债权人黄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孔建国、黄华
2016年12月7日
公 告
马继广:本院受理的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马继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69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周星星,遗失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毕业证书,编号 14058120140600863,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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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