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因工受伤后,公司以给我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我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让我自行办理。因我受伤后行走不便,一直未能去办,直到半年后,才得以申请工伤认定。可工伤保险机构只愿承担我受伤的第一个月及申请工伤认定后的相关费用,拒绝承担工伤认定之前5个月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使得我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肖爱珍
肖爱珍读者: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这5个月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是以用人单位为主导、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补充,并限定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由于你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没有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导致你的前期医疗费用等无法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要,依法这期间的有关费用应由公司负担。本组信箱由廖春梅、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