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轿车是朋友宋某转让的,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买来后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一次出险却被拒赔,保险公司说当初与宋某已明确约定: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辩解能成立吗? 读者:杨文舜
杨文舜读者:保险公司的辩解不完全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本组信箱由潘家永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