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从军、吴宗平: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张从军、吴宗平、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20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从军、吴宗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77806.64元、利息1282.38元、罚息14498.80元及复利246.51元,以上合计93834.33元(利罚息截至2014年8月5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从军、吴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从军、吴宗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张从军、吴宗平共同抵押的上海彭浦SW210LC-5型挖掘机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张从军、吴宗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六、李宗元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张从军、吴宗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从军、吴宗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公告费320元,鉴定费94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926元,由张从军、吴宗平、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由张从军、吴宗平、李宗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如刚、申文萍: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林如刚、申文萍、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20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如刚、申文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6468.77元和利息1705.54元、罚息18390.20元、复利326.43元,共计116890.94元(利罚息截至2014年8月5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林如刚、申文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林如刚、申文萍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林如刚、申文萍共同抵押的上海彭浦SW230LC-5型挖掘机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林如刚、申文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六、李宗元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林如刚、申文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如刚、申文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78元,公告费320元,鉴定费940元,合计4238元,由林如刚、申文萍、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林如刚、申文萍、李宗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保新、徐俊然: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许保新、徐俊然、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20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许保新、徐俊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1098.20元、利息264.13元、罚息6579.22元及复利48.44元,以上共计47989.99元(利罚息截至2014年8月5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许保新、徐俊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许保新、徐俊然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许保新、徐俊然共同抵押的上海彭浦SW210LC-5型挖掘机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许保新、徐俊然债务承担连带承担清偿责任;五、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六、李宗元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许保新、徐俊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保新、徐俊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320元,鉴定费940元,合计2620元,由许保新、徐俊然、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许保新、徐俊然、李宗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保新、徐俊然: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许保新、徐俊然、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 正
2016年10月11日刊登的“邹建友”更正为“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平、钱卫华、邹建友”。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达九、怀宁县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詹结珍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2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汤德鹏、项长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诉被告汤德鹏、项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汤德鹏、项长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借款本金399777.75元及罚息(罚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该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汤德鹏、项长霞如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有权要求对被告汤德鹏、项长霞抵押的坐落于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香茗山路(A125)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华阳镇字第200904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在债权4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汤德鹏、项长霞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石健:本院受理原告陈汉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石伊冉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6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晓玲、安庆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为民诉你们及钱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锐: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发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诉被告颜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其丰、叶宝兰: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发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诉被告罗其丰、叶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颜奇明: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发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诉被告颜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李东玲、何志明、慈有花、周培惠:本院受理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何志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李东玲、何志明、慈有花、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何志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3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於杨梅、胡飞、陈宏平、黄廷青:本院受理原告吕尚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8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魏邦传、姚庆莲: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瑞霜、费祥炳:本院受理原告孙道安与被告你们、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费瑞霜、费祥炳:本院受理原告孙春鸣与被告你们、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高斌:本院受理原告詹孙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4100元及利息112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四倍,暂自2016年7月10日算至2016年11月10日,款清息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学红、余仕玲: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杜学红、余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3717.96元,及逾期利息61927.18元(计算至2014年4月15日,自2014年4月16日起以133717.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金42000元先冲抵逾期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学红、余仕玲负担4660元,原告负担156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扬海: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钱扬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1245.44元及逾期利息13246.47元(计算至2013年12月10日,自2013年12月11日起以201245.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金42500元优先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冲抵本金);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4950元,原告负担164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存武:本院受理原告徐玉军诉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存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玉军4064.9元;2、驳回原告徐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存武负担850元,原告徐玉军负担13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刘建平、尚永梅、张艳梅、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刘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162559元;2、被告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127795元;3、被告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47679元;4、被告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212715元;5、被告刘建平、尚永梅、刘涛、张艳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承担20%的还款责任;6、驳回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80元,由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80元、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70元,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毅: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纪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平货款277920元及逾期利息之和(其中122290元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155630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70元,由被告纪毅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光琼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光琼劳务费用8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光友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光友劳务费用8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刘建平、尚永梅、张艳梅、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刘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162559元;2、被告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127795元;3、被告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47679元;4、被告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212715元;5、被告刘建平、尚永梅、刘涛、张艳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承担20%的还款责任;6、驳回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80元,由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80元、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70元,原告安徽新百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伍珍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伍珍劳务费用8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高正银、殷宏旗:本院受理原告沈华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5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304000元(利息按月息2%暂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吉明、丁厚权:本院受理原告夏庆田诉你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6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合计7239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次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燕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01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将合肥市颍河路香江生态丽景27-502室房产(合产字第110056331号)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6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鹏飞:本院受理原告牛学忠诉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飞、徐丽:本院受理的李安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1、被告管飞、徐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安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李安平负担15元,被告管飞、徐丽共同负担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管飞、徐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大连华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凯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3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皖01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保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ZX260LCH-3G挖掘机一台(机号AVUT100267)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0.92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在执行安徽金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杨洋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3幢903室住宅(产权证号:合包150002057号)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134.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80-A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潇、费瑞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洪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潇、费瑞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其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照平诉被告余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胜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胜明商贸有限公司、孟凡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仲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仲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38291元,以及违约金3474.91元(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合计人民币41765.91元);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仲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克来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程克来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商263、264商铺租金125797.50元,以及违约金16914.31元(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合计人民币141991.81元);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程克来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新安、石方芹: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守文诉被告严新安、石方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贤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赵贤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史晨、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仕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里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重科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万里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81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兴涛、王仕文:本院受理原告黄德信诉你们及罗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升:本院受理原告刘仁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辉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111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2016]1112号裁决书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三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公 告
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慧敏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76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公 告
安徽金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晨、李志燕、迟蓉蓉、杨继宇、李竹珍、赵莎莎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507-51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2016]509-512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一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两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507号裁决书第三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三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508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公 告
山东雅士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琢初、陈东升、周甜甜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690-69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2016]145号裁决书第三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三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三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公 告
合肥良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聂敬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蜀劳仲字(2016)102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14时4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清算公告
安徽省华安工程建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韦文金、母建军、徐根苗、江生龙、程燕、杨泾宁、吕磷、李中东。清算组负责人为韦文金。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吕磷;地址:安徽合肥益民街15号富华大厦6楼;电话:0551-62656622。特此公告。
安徽省华安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14日
遗失声明
黄庚申,身份证号:350583197609028354,不慎丢失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收据,号码为002964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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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