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劲、阮怀琴:原告潘权与被告龚劲、阮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05号保全民事裁定书、(2016)皖0103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龚劲、阮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潘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470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7415元,由原告潘权负担2075元,由被告龚劲、阮怀琴共同负担53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龚劲、阮怀琴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白冰: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诉白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白子杰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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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本院受理原告曹满秀诉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0554.6元(其他赔偿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2、请求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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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本院受理原告檀文清诉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022元(其他赔偿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2、请求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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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李少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分别送达民事判决书,现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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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醒:本院受理的原告音飞翔与被告苏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音飞翔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音飞翔与苏醒之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苏醒退还已收取的音飞翔报名费(学费)9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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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醒:本院受理的原告音美玲与被告苏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音美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音美玲与苏醒之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苏醒退还已收取的音美玲报名费(学费)5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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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醒: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梦凡与被告苏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葛梦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葛梦凡与苏醒之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苏醒退还已收取的葛梦凡报名费(学费)5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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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醒: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欢与被告苏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徐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徐欢与苏醒之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苏醒退还已收取的徐欢报名费(学费)9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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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恒继: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有升与被告代恒继、孙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恒继、孙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武有升110000元;二、被告代恒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有升赔偿款45823.3元;三、驳回原告武有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66元,由原告武有升负担146元,由代恒继负担958元,由孙兵和代恒继共同负担2462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孙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学莉:原告张松涛与被告张帆、张晔、缪守慧、张俊涛、管迎春、张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帆、张晔、缪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松涛借款本金13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3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基数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俊涛、管迎春对上述借款本金137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张松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400元,由原告张松涛负担1400元,被告张帆、张晔、缪守慧、张俊涛、管迎春共同负担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帆、张晔、缪守慧、张俊涛、管迎春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帆、缪守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达电磁线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宏瑞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中桂、严向东、严中伍、谢长翠、陈金所、牧孔华、唐陆军、邢琳、何先梅、郭为聪、钱立仁、侯道荣、俞光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告知书、(2016)皖0103民初48号诉前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本院受理原告陆恩娟与被告范珉捷、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珉捷、乔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恩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恩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00元,由原告陆恩娟负担5400元,被告范珉捷、乔蕾负担196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珉捷、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珉捷、乔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珉捷、乔蕾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宗山、张玉珍、张德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旭晖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67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项松、张翠珍: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37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书栋、徐启永、汤玉福、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刘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启辉:关于马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书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赵晓东、钱道栓、盛红梅、杨飞、赖贤炯: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3597、3598、3599、4817、4578、458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清、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岳与被告费清、王剑文、王峰、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费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岳借款本金199万元、利息50万元;二、被告王剑文、王峰、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费清的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145万元、利息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本院受理原告钟文浩与被告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许文萍、赵亚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文浩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夏传海、林梦露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许文萍、赵亚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硕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军明、刘晓丽、合肥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乾观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刘家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合肥明昊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朱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祥、赖根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李永祥、赖根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透支本金384878.39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庆刚、合肥四创工贸有限公司、钟静屏:本院受理原告范增诉被告陈庆刚、合肥四创工贸有限公司、钟静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陈锐诉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桂斌、陈代元:本院受理原告陈锐诉被告廖桂斌、陈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茂海、王志兰:本院受理原告宋直敏与被告葛茂海、王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鸿梅:本院受理原告关朝琴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成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泽余:本院受理原告戴新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钟巫成: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16)皖0122民初46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本院受理原告陈大庆、胡玉芝、王建诉被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原告陈大庆、胡玉芝、王建不服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4号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云计算IDC数据中心设备所有权归上诉人陈大庆、胡玉芝、王建按份共同共有,并按照合伙协议确认各自份额;3、判令不得执行计算IDC数据中心设备,并立即解除对该设备的查封;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上诉人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伟、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被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判决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承担借款担保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磊、周金杰、何风、何杨娥: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金荣:本院受理王信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信和借款本金11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2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李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先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先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货款6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王先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保友、刘全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士长与被告周保友、刘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士长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83号判决被告周保友欠付原告债务系被告周保友与被告刘全华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全华应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俊富、项至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范俊富、项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60号、00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新技术推广站、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赵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7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004.09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月8日的透支利息3099.39元,滞纳金2246.14元等费用(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合计55349.62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彤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已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彤不服本院(2016)皖0103行初97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案行政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险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桥玲与被告张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桥玲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小飞、胡凤: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胡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0431.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27日为11872.67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680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胡凤对被告胡小飞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9元,被告胡小飞、胡凤负担292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小飞、胡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跃、张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东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万友: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东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62798.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6日为44077.66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3940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蒲万友对被告东南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被告东南公司、蒲万友负担72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东南公司、蒲万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诚成、陆荣容、季汝海、赵国群、胡彪: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胡诚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峰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3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陆荣容、季汝海、赵国群、胡彪对被告胡诚成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原告王峰负担756元,由被告胡彪、胡诚成、陆荣容、季汝海、赵国群负担82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彪、胡诚成、陆荣容、季汝海、赵国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东:本院受理原告胡履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履凤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王建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合肥中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应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付应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369269.2元;
二、被告付应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69269.2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并以保证金33000元冲抵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付应安负担7208元,由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付应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王新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薛敏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薛敏认为,其本人一直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前进巷宁国新村,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本院出具(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薛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薛敏不服本裁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现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裁定撤销(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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