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拥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昌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拥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昌富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扣除被告何拥政已支付利息6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昌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800元,计15500元,原告王昌富负担620元,被告何拥政负担1488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成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剩余借款54018.52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54018.52元,年利率24%,自2015.1.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995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庆余、李治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权与被告李庆余、谢忠英、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学权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二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自2010年4月21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以月息二分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款清息止),截至2016年10月25日234400元,以上合计384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以其位于合肥市东流路176号江淮一村2幢206室抵押房产向原告优先偿付欠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被告仍然承担给付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柏植健、柏培山:本院受理原告台德群、李学权与被告柏植键、柏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德群、李学权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5日起以月息二分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款清息止;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0日起以月息二分标准计算时实际还款之日,款清息止),截至2016年10月25日313500元,以上合计563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以其位于长江东路267号糖酒批发市场8幢07号抵押房产向原告优先偿付欠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被告仍然承担给付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鹤:本院受理原告王昕与被告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杜兴敏、马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无须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不服一审判决数额为41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罗以忠与被告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以忠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50万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延迟履行利息,此部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培培: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志友与被告周宗胜、陆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宗胜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周宗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广琴、黄业泉: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秀萍与被告倪广琴、黄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倪广琴、黄业泉立即偿还闫秀萍借款本息222000元,其中:本金150000元,利息72000元(截至2016年10月16日);2、判令倪广琴、黄业泉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自2016年10月16日起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倪广琴、黄业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光权: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成与被告邹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2、分别从2014年1月24日、2月23日、3月3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4万元、4万元,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9.68万元,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6万元,还需还利息3.6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刚、汪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高奎与被告汪刚、汪鹏飞合同纠纷一案,高奎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合计235713.33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16192.52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从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11月2日以237913.33元为基数,从2009年11月3日至2016年10月24日以245713.33元为基数,之后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辰:本院受理原告何赛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40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程介奎诉被告吴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75000元(利息从借款发生时按月利1.5%从2014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后请求计算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雪:本院立案执行的徐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卢雪所有的位于庐阳区蒙城路79号D楼203室(房产证号:合蜀字第140049493号)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564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28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0919-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建明:本院执行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谢春芳、李建明等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李建明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3333号和盛公馆3幢32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8110159884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与唐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求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求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大街兴美花园四期6号楼141铺及夹铺(产权证号:386891)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5.4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1751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玉根、章爱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少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东路海州景秀世家86幢602室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119948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129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砀山路星火路昊天园5#8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28052)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53.6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2563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翠芝、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81、408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4081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9361元、利息6215.45元、滞纳金35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执行,直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408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翠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6552.21元、利息3530.66元、滞纳金15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执行,直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354624.56元、资金占用费1285400.64元;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胡鹏鹰、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000元、到期利润损失2652000元;被告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士诚: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士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79779.6元以及滞纳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侯士诚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江:本院受理原告郑鹏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陆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鹏武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院正、胡坤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贤会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贤会损失人民币81103元;被告孙院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贤会人民币22714.8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孙院正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0%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凤阳县武店天诚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41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发前:本院受理原告赵崇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9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德刚、张正桂:本院受理原告聂志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金德刚、张正桂偿还聂志余借款本金46.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9%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玉昌: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所欠债务金额10274.51元、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蔡健:本院受理原告董转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申请执行葛劲松、李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轩辕路南、习友路东南湖春城61幢商105、商105上经营用房(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09058号)并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合肥市合经区轩辕路南、习友路东南湖春城61幢商105、商105上经营用房(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09058号);二、变卖价格:170万元;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四、竞买参与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和境内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规定的除外;五、竞买参与人应向我院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七、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瑶、宋朝敏、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从云诉被告刘同庆、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瑶、宋朝敏、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从云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本院指定给付期限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瑶、宋朝敏及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00元,由被告刘同庆、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瑶、宋朝敏及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黎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智根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0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爱凤诉被告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6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蒋爱凤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蒋爱凤支付劳动报酬1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诉被告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5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陈宏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陈宏支付劳动报酬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合肥瑞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福录、孙瑞娟、金星、魏晓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合计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709、5710、571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5709号判决如下:1、被告吴福录、孙瑞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379元、利息265.1元、律师费3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车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第5710号判决如下:1、被告金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030.58元、利息7.62元、律师费3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车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第5711号判决如下:1、被告魏晓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390.01元、利息41.18元、律师费3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车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竹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叶俊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2000000元、综合费用127600元、利息174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对登记于被告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明光市祁仓路288号阳光时代广场1单元1101室(产权证号:明房地权证2014字第0387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明国用2014第1857号)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7630元,由被告金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发元:本院受理原告胡东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彭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东亮支付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彭发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锡祥:本院受理原告杨祖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锡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祖友支付货款125235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5.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陈锡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木兰:本院受理原告司海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海屯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女儿由司海屯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定远县人民法院
盛大育:张振波与盛大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六安润丰门业有限公司、李光磊:本院受理案外人韩自友对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六安润丰门业有限公司、朱长香、张克敏、李光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外人韩自友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根春、张微、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光霞与被执行人蒋根春、张微、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强、卢雪: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川与被告赵强、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强、卢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川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利息2922467元(自2016年4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52元,由高川负担1995元,赵强、卢雪负担450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赵强、卢雪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胜东:本院受理原告包燕与被告谢玉香、刘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包燕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48000元,本息合计298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厚权与被告解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解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厚权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解光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耿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崔耿林、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盼: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赵盼、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家军、白华丽: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家军、白华丽、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霍四祥、王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霍四祥、王红梅、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开永、闫如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开永、闫如梅、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露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露露、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宣判后,第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第三人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哲:本院受理的原告熊义芳与被告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熊义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陈哲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利息46000元(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2)陈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宏伟: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7617号原告李加堂与被告钱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州万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华保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诚达物流有限公司、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百年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霞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8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峥、刘永胜、李辉:本院受理张飞雄诉你们和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长浩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判决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雨:本院受理的吴义萍与你方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47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兰瑟豆奶店马龙飞税务登记证皖地税阜字34162319950216567101号,声明作废。
广德欧冠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1743(1—1))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现声明作废。
涡阳县李梦茹护士资格证遗失,编号:12113721,声明作废。
涡阳县李梦茹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编号:201334008362,声明作废。
蚌埠铁路公安处张革,警官证号082839,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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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