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6年12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16 09:56:45
点击下载:
  高道临、刘庆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60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刚与你(2016)皖0102民初57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同军、李文英、刘良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5034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双、王乐涛: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玉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洋、韩联合: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运友、王思丽: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叶盛、袁爱萍: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李明云、焦长翠、何先美、李忠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明青、张玉萍、李明云、焦长翠、何先美、李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成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贾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庄陈跃、蔡丽莺、陈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庄陈跃、蔡丽莺、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兵、王汝梅、王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华兵、王汝梅、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杰丽、刘杨、高成华、许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杰丽、刘杨、高成华、许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娟、张家明、张翠兰、陈乃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方成娟、张家明、张翠兰、陈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佳、祝利仙、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玉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2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钱宏伟: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7617号原告李加堂与被告钱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池炜坤、张丽: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5241号原告许先进与被告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池炜坤、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军明、刘晓丽、合肥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乾观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刘家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租赁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硕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浩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封其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晨、桂康文、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晨、桂康文、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帮能、程兰英:本院受理的(2016)皖0123民初3656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敬峰:本院受理原告邓艳玲诉你、宋玉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停止对合肥市圣大国际4幢1807、1808室两套房产的执行,解除对该两套房产的查封;2、靖求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书,确认原告对合肥市圣大国际4幢1807室房产享有所有权,对合肥市圣大国际4幢1808室房产享有一半的份额;3、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合肥市圣大国际4幢1807室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恩好:本院受理原告黄礼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250元,合计642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臣、郑燕、李小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健:原告李金涛与被告阮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阮怀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涛借款本金6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阮怀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坤:原告李金涛与被告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新武借款本金9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杨新武负担800元,由被告李坤负担13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施晓伟与被告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6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红:原告李长银与被告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银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杨志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公司、梁发雨、李娜、费维来、章燕、费维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3030517.64元、复息248121.24元(利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若被告一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费维来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所有的商业用房(房屋面积为929.95平方,权属编号详见判决书)的房产在最高额160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及对被告费维春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购物广场的商业用房(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48243号)在最高额160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均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二在最高额1600万元担保范围内,被告梁发雨、李娜共同在最高额1600万元担保范围内,被告费维来、章燕共同在最高额1600万元担保范围内分别对被告一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然: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2474.51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徐光彩: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11606.23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高胜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72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欠款本息、滞纳金等共计2660.30元,并自2016年10月8日至清偿之日按本金1998.90元、日利率万分之五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
张冬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899.65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刘衍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2075.39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程小明、詹异敏:原告朱大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程小明、詹异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大春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10万元自2015年1月22日,10万元自2015年2月4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均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小明、詹异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朱大春支付律师费12600元。案件受理费6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小明、詹异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玲玲:本院受理张旭诉你其他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2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于艳君:本院受理原告王立铭诉你与郑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怀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执字第01721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阮怀康履行(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个星期一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鉴定科在长丰县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张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板桥河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5栋803室房产予以价格评估,逾期不到,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经同亮、张守余:本院在执行方道英、方道余、杨维国与你们及周进超与经同亮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31号、02233号、02230号、02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674-4号、长执字第00675-3号、长执字第00676-3号、长执字第0085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经同亮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南段东侧双杨花园12栋503室房屋(权证号:长房字第011860号)以拍卖竞价24326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买受人)方道英(身份证号:340121196808129126)所有。上述公告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肖艳、臧芳兰、程秀梅、韦小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肖艳、臧芳兰、程秀梅、韦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红松、魏多凤、杨双鹏、程艳红、魏峰、曹勇、程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魏红松、魏多凤、杨双鹏、程艳红、魏峰、曹勇、程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本院受理原告叶诚壹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7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新乡市德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81253,票面金额伍万零陆佰捌拾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德尔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林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国禧诉被告合肥林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远国、任家功、俞广元、李长林:本院受理原告孙瑞雪、王诚诉被告任远成、任远国、任家功、俞广元、李长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任远成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任远成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南方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立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开平、王瑞、王开群、吴玉翠、周月梅、汪华、陈章锁、苏娟、汪斌、王家琼、黄守全、陈翠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章琴与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5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莉、籍飞、吕萍萍、宣茂珍、黄克勤、毛玉红、牛和育、陈开祥、徐胜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兵与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峰、刘家锋、魏纲要、沈祥智:本院受理原告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云云:本院受理原告袁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朱菲菲:本院已受理原告汪里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9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茹、王孝忠: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春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9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明卫、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志模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9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玖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军诉你公司与蒋传尚、袁国庆、袁鹏、袁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共同赔偿原告前期医药费113118.6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终结后再行主张。2.被告六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超、刘兆爽:本院受理原告吴芷绮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6675元,误工费人民币512元,租车费人民币2825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00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0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5.4%的标准从2014年9月24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数额,其后仍以该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进、海云:本院受理原告王震诉被告徐进、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杰:本委受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偿还借款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58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15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公 告
卫功文:本委受理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诉你支付违约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8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李继禹坐落于健康街1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面积:85.28m2,证号:21240101213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