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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购物 经营者拒绝退货不当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19 15:20:16


霍山讯 近日,霍山县消费者李某的妻子在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400元的手机,使用了两天后李某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认为手机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坚决不退货。李某提出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手机,同时说明其妻子正因精神疾病在医院治疗,并提供了医院证明,但经营者始终没有答应退货。双方遂起争执,李某遂向霍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霍山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经营者,进行调查了解。在调查中经营者提出,手机只能因为质量问题才退货。消协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非纯获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法定监护人追认才发生效力。随后,经营者又提出,消费者在购机时多次还价,看不出像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要求进行精神鉴定,证明其在购机时患病,要把事情搞清楚。而多件医院证明材料能够说明李某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但经营者依然坚持己见。对此,消协工作人员果断决定,对于取证较难的投诉,以有利于消费者为原则进行调处,通过与经营者细致耐心的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为消费者全额退货退款。至此,该起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的关键是事实证据的认定。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经营者要求申请精神鉴定,查明案件事实,这个要求合法,但对于本案却不尽合理,鉴定需要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可谓劳民伤财。就本案来说,案值不大,手机售价2400元;时间不长,手机购买使用仅仅两天时间,手机无损坏,经营者几无损失。所以,霍山县消协经过综合考虑,决定以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调解,及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龚学 邓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