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明、杨洪涛:本院受理原告许郭明诉被告郑先明、杨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昌兵:本院受理原告吴大艮诉被告孙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本院受理原告孙晓飞诉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友寿、孙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燕、阮怀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小红:本院受理孙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孙君与被告胡小红离婚;婚生子孙宇轩由原告孙君抚养,被告胡小红给付抚养费400元/月,至孙宇轩18周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君、被告胡小红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北京华远高旗电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61313,标面金额壹万捌仟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1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大连西岗德华印刷厂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华远高旗电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莉:本院受理原告冯翠英诉被告王卫、徐莉与第三人孙文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冯翠英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荣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丁荣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租金13112元以及违约金;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如军:本院受理原告赵亚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查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亚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李松、甄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李松、甄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553733元、支付违约金306200元、支付律师费7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松、张静:本院受理原告邢艳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松、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邢艳青借款人民币37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邢艳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本院受理原告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116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支付利息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3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王欢:本院受理宋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浩、王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宋颖19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宋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王浩、王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4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易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你公司与安徽宝元典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652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元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1145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申请执行费1618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英卓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明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卫中:本院受理原告陈素勤诉被告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素勤起诉要求被告卫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要求被告卫中支付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卫中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峰:关于柳勇、黄海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柳勇、黄海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长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长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4552元、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电费11301.9元及滞纳金2755.2元(此后的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周培惠、慈有花、何志庆、何志明、李东玲、郑忠海、徐飞虎:关于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46号、第02747号、第0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单位)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单位)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金年、夏太军:原告李元菊与被告胡金年、夏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金年、夏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元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自2013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2016年7月18日;2、自2013年10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2016年7月18日;3、自2016年6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自2016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元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76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96元由被告胡金年、夏太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余君、刘勇:原告王颖与被告郑余君、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余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借款本金3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7月18日,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借款本金10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勇对于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王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342元由被告郑余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余君、刘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郑余君:原告王颖与被告王建、郑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1539375.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1273351.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7月22日;自2014年7月23日起以1273351.01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2014年8月5日;自2014年8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539375.4元按月息2%计算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656元、由原告王颖负担6656元,被告王建负担2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金年、夏太军:原告古月梅与被告胡金年、夏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金年、夏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古月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30元、保全费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胡金年、夏太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源、张绍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881250元;二、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92628.10元(暂计至2016年5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88125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货价1000元;四、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五、被告张源、张绍敏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源、张绍敏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震方、苏宝钢、范文斌、张立彬、王瑛、周群、谢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诉你们信用卡纠纷7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71、5053、5054、4404、5465、4405、5516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晶石:本院受理原告丁仁华与被告胡晶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仁华请求判令:1.胡晶石偿还丁仁华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378667元,合计1178667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4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其余部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胡晶石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红新、姚园:本院受理的原告焦红金与被告张红新、姚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红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张红新、姚园给付焦红金借款人民币50万元;(2)张红新、姚园给付焦红金上述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3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红新、姚园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高启会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60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伟: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374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业能、左本权:沈克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左江、郭永根、李玉红、周唯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63、5466、5467、5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各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贵志、李志英:本院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75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文斌、蔡永锋: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熊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4303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为41477.23元,之后违约金以43036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6年5月31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永锋对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祭永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文斌追偿。案件受理费8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80元,由被告熊文斌、蔡永锋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瑶0102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全:本院受理原告胡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5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恒、王德葱:关于本院执行的梁光树与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83-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8601执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王德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万振逍遥苑四期14幢1001室(产权证号:庐089442号)房产于估价时点(2016年11月21日)的市场价值为2575779元。执行裁定书载明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德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万振逍遥苑四期14幢1001室(产权证号:庐089442号)房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张效友、吴刚: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敏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卓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俊武、汤玉群:本院受理原告杨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立春、王黎:本院受理原告马辉诉被告赵立春、白成市嘉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安徽正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的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10时至2016年12月24日10时止对安徽正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截止2016年12月24日10时止,有一人通过淘宝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价,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允许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债权资产及公开竞价信息详见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http://zc.paimai.taobao.com)。如公告期满,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将确认本轮公开竞价成交。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公开竞价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凌女士、胡先生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0551-62835126
电子邮件:linglin@cinda.com.cn,huchenq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夏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12月28日
方社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存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社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分别送达民事判决书,现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金先培、李东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44000元、违约金854400元、利息损失1397466元(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5日起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暂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金先培、李东玲对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金先培、李东玲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建强、孟环: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龚延明、邱昌丽: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军诉被告龚延明、邱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正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龚延明、邱昌丽共同偿还杨正军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息止);2. 龚延明、邱昌丽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原告何公喜诉被告王帮俊、武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公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帮俊、武义云共同向何公喜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8800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月息3%标准,暂计至2016年10月19日,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8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帮俊、武义云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成宏、张开波:本院受理原告周奇兵诉被告范成宏、张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奇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范成宏立即偿还周奇兵本金1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78000元(自2013年7月1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后续利息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张开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范成宏、张开波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文巧、毛慧:本院受理原告阮后忠诉被告姚文巧、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后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姚文巧、毛慧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2383.32元),暂合计为532383.32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姚文巧、毛慧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俊、陈巍、白宝红、吴传俊、夏海伦、李渊清、马梅林、范俊富、项至英、周洋洋、王琪宏、汪清泉、杜冬梅、王国平、陈久忠、石允玲、陈传兵、刘敏、方刚强、疏宝珍、疏宝珍、方刚强、林从勤、童守英、阮高峰、宣礼茂、朱甫、姚敬才、李红梅、黄鹏飞、薛明霞、叶健、朱寿明、李蓉、张勇、夏望改、赵敦建、徐芳珍、张国干、郑绍水、毛德凤、曹树峰: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十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639、4643、4648、4650、4652、4654、6227、6228、6229、6232、6233、6235、6236、6237、6238、6239、6240、6242、6243、6244、6245、6246、6247、6248、6250、6251、6252、6253、6254、625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法海、刘惠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本红与被告韦法海、刘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法海和被告刘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本红借款本金1370970元及利息667205元(2016年7月16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本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68元,由原告李本红负担2754元,被告韦法海和被告刘惠玉共同负担270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韦法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芊与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徐芊与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及原告徐芊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80622.1元;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第一季度起以每季度实际欠付的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分段支付原告徐芊违约金至租金80622.1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5年第一季度欠付租金为3100.85元,2015年第二季度至2016年6月30日每季度租金金额为15504.25元。);四、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徐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15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有限公司、李方平: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们与杨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58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传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华瑀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驰宇五金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5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健、陈咏梅:本院受理原告龚子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家华、盛冬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张国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贵、林传其、张世德分别诉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张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振业钢模租赁站诉你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波、沈海燕、张显兰、杜家广、完爱林、钟家琳、李朝南、娄汝英、娄汝银、夏明、刘道云、胡朝林、汪万平、杨智慧、王长明、张星宇、秦国安、秦国权、陈敏、金军、王晓娣、孙中平、鲍云桃、李宽华、葛庆宗、丁仁飞、丁增兰、李春节、陈建群: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6013、6014、6159、6160、6161、6670、6673、6674、6675、6676、6677、667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庆翠、程业龙、李进、朱兴年:本院受理含山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52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先贵:本委受理的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先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1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公 告
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与你单位、朱宪军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于2017年3月17日15时准时来会参加仲裁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铜陵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公 告
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越、刘雅娴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2份、证据材料2份(2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8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公 告
亳仲裁[2016]216号
海健(安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亳州仲裁委在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健(安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本委已于2016年9月6日公告向你方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我委于2016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该案,你方缺席庭审,该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将《亳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亳仲裁字第216号)公告送达于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遗失声明
▲太和县法院徐文斌遗失执行公务证号34060424,工作证号皖法K0592,声明作废。
▲界首市人民法院刘丽波遗失执行公务号34060579,工作证号皖法K0369,声明作废。
▲卫超于2016年12月9日遗失工作证(原工作证号:皖瑶法242号),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