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7年1月5日,记者获悉,霍邱县民政局原局长吴限、霍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沙志和、霍邱县招商局原副局长刘志宏等受贿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宣判。上述人员受贿的共同特点是,行贿人都涉及霍邱县大昌矿业公司。“大昌公司的行贿伴随着该企业的发展,从被招商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到项目落地后经营过程中需要协调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再到企业发展营利以后寻求税务部门的庇护,需要哪一部门的人,大昌公司便会行贿到哪个部门。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与大昌公司最早扯上关系的是霍邱县招商局原副局长刘志宏,其在收受大昌公司给予的好处后,在招商立项、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大昌公司予以关照。后大昌公司落户霍邱县高塘镇,为了能获取当地镇领导在工地协调等方面的关照,大昌公司便给时任高塘镇党委书记的吴限、时任高塘镇镇长的沙志和以及时任高塘镇党委副书记的安学群等人送去好处。在公司营利之后,为在税收缴纳方面获取关照,大昌公司又开始向多名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霍邱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原局长徐俊猛便是其中之一。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上述5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协议入股分红的方式非法变相收受他人财物,在立项、办证、行政审批、土地征用、纠纷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限、沙志和、刘志宏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俊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安学群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安学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徐俊猛、吴限、沙志和、刘志宏等4人则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述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