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泰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金太阳时代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原告金秀云诉被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泰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金太阳时代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发业、杨丽、张子豪、张远凤、张杨子涵、刘为华诉被告张秀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采琴:本院受理原告张悦诉被告何采琴、徐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涛:本院受理原告陶余洋诉被告余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忠杰:本院受理原告石杨诉被告李仕为、王忠杰、刘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蒯正斌、李娜: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乐诉被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尚品本色木门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崔北青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恒利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黄舒兰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云平、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本金15.5万元及利息(以1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时联: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宇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时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时联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时联所有的施工升降机3台(编号为20120007、20120021、20120020)(含3套电机、6个升降笼、95个标准节、17道附墙),并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施工升降机3台(含3套电机、6个升降笼、95个标准节、17道附墙)评估价为806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19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时联所有的施工升降机3台(编号为20120007、20120021、20120020)(含3套电机、6个升降笼、95个标准节、17道附墙)。因时联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庆亚:本院受理原告梁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缪庆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梁峰借款本金30.5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斌、杨庆庆:本院受理原告张翔诉被告刘斌、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志周:本院受理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如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临泉路交口橘郡万绿园D3幢6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07493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56.9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0801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泽红:本院受理原告叶青诉孙东友、陶艳霞、李成江、郝泽红、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成江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志宏、徐丽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元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志宏、徐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先敬:关于唐晨羽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唐晨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马海萍:本院受理原告吴兆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30000元,并支付利息877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朋:本院受理原告边加胜诉被告方成朋、安徽龙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2200元、拐杖费60元,共计62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晓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安徽宝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7330元及利息人民币38789.55元(自2016年2月份起算,按逾期未支付金额月息1.5%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以及自2016年11月1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未支付金额月息1.5%计算);2、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0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489.3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夏靖负担440元,由蒋帆负担116元,公告费400元由蒋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金玉杰与被告宁国强、王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玉杰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梅、卫傲翔: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张高华、卫梅、卫傲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请求为:1、撤销张高华、卫梅与卫傲翔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房屋所有权归张高华、卫梅所有;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张高华的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霓、胡忠深:本院受理原告汪媛与被告王琼、张霓、胡忠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汪媛请求判令:依法确认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时代城15、18幢-3004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静松:本院受理原告杜礼渊与被告马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礼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马静松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920元整(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利息付到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龙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金杰、周金玲、何庆松: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1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郭世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02、76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骆知广: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9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一存、贾爱民、钱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700、77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科辉、徐国华、刘红斌、武莉莉、盛宝珏、胡林、音邦照、音良前、孙玉珍、安徽睿仁商贸有限公司、梁冰、周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468、7522、7523、7524、80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提供证据副本。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1233924.85元及赔偿损失123392.5元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彤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兰、任路州、葛余骥、李桂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兰、任路州、葛余骥、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17号、5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焰根、金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焰根、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霞、叶礼勇、叶礼强、裴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霞、叶礼勇、叶礼强、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章勇、相冬梅、陶栓、刘飞、相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何章勇、相冬梅、陶栓、刘飞、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893号、20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立文、蔡克梅、王书柱、周先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文、蔡克梅、王书柱、周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锦包装有限公司、张福宗、张福伍、岳磊、李莞颜: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江垒、江静雅:本院受理原告朱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9000元;2、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江垒、江静雅对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4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和中、钱琴萍: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还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9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宣城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王霞、韩城峰、方伟生、张小平、钱强胜、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润海、陈昔英、陈晨、左敬婷、张宪飞、孙惠丽、朱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87318.75元及利息(其中37668.75元自2014年11月10日起、14965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2、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精密推台锯等动产(详见设备清单),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宣城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王霞、韩城峰、方伟生、张小平、钱强胜、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润海、陈昔英、陈晨、左敬婷、张宪飞、孙惠丽、朱国平对被告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6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5、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欠款9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30元,由被告杨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弗:本院受理原告韦章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0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置办的家具、家电等(总价值约26600元,详见财产清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旗:本院受理陈庆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庆奇80000元及利息(众2014年7月1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唐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党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7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党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277800647HD20130023),被告江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备案撤销手续;二、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江党生缴纳的购房首付款232003.2元,剩余首付款112444.8元作为被告江党生向原告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不予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周增保:2011年12月9日你向登记机关申请对位于小南河治理2幢102室予以重新登记。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你与原肥西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三河西线防洪二号地及小南河改造配套工程”的协议、分房补充协议、三河镇政府的土地使用合同、三河西线开发建设方案、三河镇总体规划批复和登记机关作出的“肥房撤字【2010】第001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等。登记机关经审查,于2012年01月19日作出建筑面积77.42平方米,登记号肥西字第20121069的房屋登记。
2012年12月14日,吴邦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登记机关作出的“肥房撤字【2010】第001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撤销了登记机关作出的“肥房撤字【2010】第001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现原登记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登记,因法院判决已生效,登记机关对你作出的登记行为依据之一为“肥房撤字【2010】第001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被撤销。为此我局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综上,我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特作出撤销肥西字第20121069号房产证的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将肥西字第20121069号房产证交回我局,逾期不交,我局将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合肥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13日
李宏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行人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执1392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已立案执行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391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金杰: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汉、一审被告周金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9元,由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土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安徽君腾网络科技天猫入驻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付费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3元(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后期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已付费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俞文、俞明:本院受理张金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文、俞明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金玲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816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644%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厦门集宏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三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集宏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卢文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福缘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年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年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安徽五福缘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0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22日暂算至2016年10月21日,后款清息止),以上合计人民币848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罗小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罗小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宗元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902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34号);1801、1804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27号);1802、1803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32号)1805、1806、1807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3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博文房估字(2016)第350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的评估总价值为玖估肆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941.92万元],其中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902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34号)房产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49.80万元,单价9454元/平方米、1801、1804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27号)房产的评估价格为199.31万元,单价9454元/平方米、1802、1803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32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62.10万元,单价9454元/平方米、1805、1806、1807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05630号)房产评估价格为230.71万元,单价9454/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博文房估字(2016)第350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3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37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群、黎少凡:本院受理原告曹庆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中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瞿菊梅、黎少凡:本院受理原告曹庆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松、袁海英:本院受理原告马驰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德洲、穆荣琴、安徽省徽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振宇:本院受理原告韩磊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炳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奇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宗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饶国君:本院受理原告钱家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强、姜黎、杜玉霞、牛和正、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方美:本会受理的陆辉与你就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9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遗失声明
幸福置业有限公司ON:0003864发票收据遗失,开票日期2016年6月7日,金额壹拾万元整,交款人常冬,收款单位幸福置业有限公司,该票据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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