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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18 1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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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自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发诉被告陶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自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正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6年3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正发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杰、王冬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杰、王冬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欠款本息271571.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163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5%的月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按揭贷款前利息23637.6元(贷款金额588000×67天贷款天数×0.0006日利率);三、被告王冬琴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军、杨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孙贵双与被告何军、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返还原告孙贵双借款100000元;二、被告何军给付原告孙贵双借款利息3000元;三、被告何军给付原告孙贵双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以100000元 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孙贵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道楠、周辰辰、梁本店、朱行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道楠、周辰辰、梁本店、朱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道楠、周辰辰返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58750元;二、被告梁道楠、周辰辰给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1471元;三、被告梁道楠、周辰辰给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12875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梁本店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被告梁道楠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帅帅、齐斌: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帅帅、齐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胡帅帅的财产(小松挖掘机(型号为PC210DBBE1006)一台)价值为人民币5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评(2016)76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114138,票面金额壹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28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省宝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广转、潘如安、刘蓓蓓、高飞、李明、易先国、霍邱县大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范守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任明兰、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9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海萍、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佳:本院受理原告潘凤英与被告汪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佳立即搬离租用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佳立即支付房屋租金48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6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佳立即支付物业费、公摊费,共计:17336.5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昂正祥、秦宏与被执行人秦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秦松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梁小郢(产权证号:房000850)房产,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现对上述财产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为1318573.21元,办理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依法承担,买受人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政策,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如有意购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伟帅物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3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36元,由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省纺织服装研究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皖0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安徽省纺织服装研究所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由本院指定的清算组对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份民事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清返还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600000元,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9%,自201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清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强:本院受理原告邵九开、许克菊诉被告范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正英:本院受理原告陈传玉诉被告王家泉、许桂芳、王成海、王正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家泉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5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王家泉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胜:原告陈尚梅诉被告陈志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洪伟、曹安闯:本院受理原告张孝兰诉被告陆洪伟、曹安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宝山:原告陆春红诉被告韩宝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宗保:本院受理原告周陆兵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绍玲:本院受理原告沈亮诉被告邓绍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林霞诉被告许劲松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560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飞:原告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传龙、杨玉公:本院受理原告符玉龙诉被告杨传龙、杨玉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磊、王丽、吴淑月、王兴、朱磊、储林、张红兵、周宗伟、甄福彬、程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分别诉朱磊、王丽、吴淑月、王兴、朱磊、储林、张红兵、周宗伟、甄福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十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建平:本院受理周经平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吴国利、高靖、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黄玉琴、付亚非、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本院受理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万志、赵绍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琦:本院受理姚春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代增:本院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敏与被告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敏1490100元;二、驳回原告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20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174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21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勇203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锐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锐借款本金9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春诉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方春工资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新桂、戴斌、徐新勤、陈黎明、蔡丽燕、庄陈跃、李延明、李华荣、蔡丽莺、宋忠平、宋执祥、黄丽丽、孟超: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26、4737、4731、4735、4733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付与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文良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国付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3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65.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从2013年1月计算至2016年8月,其后至款清);2、被告文良炎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变更当事人申请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民与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杨永善、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小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38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851.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从2013年1月计算至2016年8月,其后至款清);2、被告杨永善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变更当事人申请、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秀儒:原告夏靖诉被告李秀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秀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6116.18元及利息651.39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520元,由被告李秀儒负担1216元,公告费400元由李秀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锋、李传霞:原告夏靖诉被告周锋、李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锋、李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460.19元及利息84.28元并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23元,由被告周锋、李传霞负担287元,公告费400元由周锋、李传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玉亮:本院受理原告谢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共计174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祥龙:本院受理原告蒋世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8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0元/天*28天)、护理费7308元(104.4元/天*70天)、营养费2100元(30元/天*70天)、残疾赔偿金43097元(26936元/年*10%*16年)、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92229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华芳、王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79万元、案件受理费9015元、执行费8942元及利息18578.14元(利息分别以每期代偿额为本金,从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上述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826535.1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群太、长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博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14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守刚、何后峰、徐海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后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朝志:本院受理原告姜雨丰诉你、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5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因逾期归还欠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000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鑫生:本院受理原告刘艳梅与你、徐京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余鑫生、徐京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艳梅偿还借款本金五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减半收取),由余鑫生、徐京徽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帮琴: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程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帮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5576.21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以15576.2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8元,原告夏靖负担310元,被告程帮琴负担1068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庆坤、曹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侯庆坤、曹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侯庆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7566.92元,并自2015年2月24日起以87566.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侯庆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826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14元,原告夏靖负担738元,被告侯庆坤负担3376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25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725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6月26日,后期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招仁: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夏招仁向王家祥偿付货款本金82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郭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政伟、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亚宏借款3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7200元,由原告刘正宏负担800元,由被告刘政伟、郭军负担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学文:本院受理原告花发香诉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原被告之子何业芊变更由原告花发香抚养。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80元,由被告何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阳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阳借款178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钱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100元,由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海文:本院受理原告曹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萍:本院受理原告赵华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菊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广秀、高芝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广秀、高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与赵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正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许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6083.81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以46083.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32元,原告夏靖负担949元,被告许正胜负担2183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世聪: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黄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世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29.73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以1029.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4元,原告夏靖负担14元,被告黄世聪负担85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同玉、史先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同玉、史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同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490.81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以18490.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6元,原告夏靖负担411元,被告吴同玉负担1155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洪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秦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秦洪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7143.62元,并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37143.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70元,原告夏靖负担718元,被告秦洪美负担1752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仁宏:本委已受理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本人、合肥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等争议一案([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313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1月17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公  告
安徽天欧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伟伟诉周军、王伟红、李明明、闫夏丽、夏玲、钱程、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7份、证据材料7份(47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公  告
安徽美菱家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丁艳铬与你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558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公  告
安徽美菱家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马富海与你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569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公  告
北京民之梦孝心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民之梦孝心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委受理王宝、廖山生、方燕和张艳诉你单位关于工资、赔偿金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267-27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