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华与被告胡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建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80元,由被告胡海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敬鸿翔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继青:本院受理原告胡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胡彪与被告陈继青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彪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胡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静、张建华、陈峰、宁其龙、杨文、刘继莲、张香芹、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晏启权、宦胜君、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戴敬弋、李扣兰、张昌来、赵晓艳、姚建东、何章琼、钱朝荣、金俊、叶祥、陆玲、郑圣武、张远珍、钱荣生、陈俊、石岩、孙维群、史泽保、孙启胜、史泽明、汪新华、黄书良、黄硕、戚万梅、张银伟、蔡善东、王正丽、茆祖红、刘军、王自虎、吴翠莲、谭雅丽、罗真、邓超、余好: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3337、3339、3731、3735、3736、4153、4154、4155、4156、4161、4162、4419、4577、4814、4815、4858、4860、6679、4428、4429、443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茂松、陶冬梅:本院受理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茂松、陶冬梅:本院受理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茂松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760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陶冬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少辉:本院受理王皓诉你和杜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少辉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皓借款本金300000元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22000元(以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5年5月1日后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计算的利息中扣除已付的10000元;二、被告杜泓冰对被告丁少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道玉、方明荣:本院受理原告韦道斌诉被告韦道玉、方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韦道玉、方明荣共同偿还原告韦道斌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韦道玉、方明荣自2011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至40万元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韦道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00元,由被告韦道玉、方明荣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先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先军给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余额214646元及按照月息2%赔偿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违约金62256元;二、被告刘先军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214646元借款本金的违约金至214646元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先军向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76元。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刘先军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锻:本院受理原告涂晓阳、原告涂建敏、原告艾敏、原告李金彪诉被告金锻、被告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公司登记在被告金锻名下的该公司10%的股权份额的实际投资人为被告金锻、原告李金彪、原告涂晓阳、原告涂建敏、原告艾敏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向文、安庆长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健、司马雪莲、张向文、安庆长健商贸有限公司、刘挺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偿款1033.8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涛正、鲍娇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方涛正、鲍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涛正、鲍娇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347068.72元并支付利息及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截至2016年3月7日,利息及罚息为17422.79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方涛正、鲍娇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7840元;三、如被告方涛正、鲍娇娇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就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天宝新苑18幢2单元603室住房,房地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062648号、5006264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905元,由被告方涛正、鲍娇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叶涛、徐晓进、江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138101.56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6年3月7日,利息及罚息为19821.64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叶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3658元;三、被告徐晓进、江巧梅对被告叶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2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052元,由被告叶涛、徐晓进、江巧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徐晓进、张媛、叶涛、江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进、张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94428.21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6年3月7日,利息及罚息为10160.57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徐晓进、张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2292元;三、被告叶涛、江巧梅对被告徐晓进、张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89元,由被告徐晓进、叶涛、张媛、江巧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省纺织服装研究所的申请,已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陈亭、王暐、席磊律师为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由陈亭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讯地址:合肥市黄山路468号通和地产大厦B座12楼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清算组;联系人:陈亭;联系电话:1390551069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清算组清偿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另行通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勇与你公司及安徽文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57号民事判决,安徽文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安徽文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彭传斌申请执行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执439号执行裁定书、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皖8601执17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周言荣:本院受理刘和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合肥璐强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靖江市金达自动门窗厂诉被告合肥璐强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6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钢天窗及开窗机货款人民币598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正强、柯黎、梁正胜:原告吴家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梁正强、柯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家杰借款人民币158000.9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自2015年3月15日起算,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正强、柯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家杰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三、被告梁正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梁正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正强、柯黎追偿。五、驳回原告吴家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510元,由被告梁正强、柯黎、梁正胜负担1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正强、柯黎、梁正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瑶01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红兵:本院受理原告怀永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88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暂计940.5元(以11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16年8月29日暂算至2017年1月28日,后同上算至工资实际付清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高理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7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斌、罗国俊、汪秀芳、吴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褚咏涛、裴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杨秀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宣守霞、彭家义、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照友、童雪芹:本院受理原告邵文静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尚昌生:我院执行的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尚昌生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28号D栋7号门面房(产权证号:东044283号)、合肥市蜀山区世纪阳光花园橙阳苑18幢604室(产权证号:蜀015668号)、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松林路1701号名仕豪庭1幢3204/3204上室(产权证号:合产8110181710号)共计叁套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本院不服(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中“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1、截至2015年7月21日合计2750047.93元……),改判为(1、截至2015年7月21日合计274490.7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冬生、张琴:本院受理原告宋慧娟与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慧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高冬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判令被告高冬生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玖佰拾元整(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计算方法:23万×3%÷30天×1491天);3、判令被告高冬生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判令被告张琴对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二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晓光、李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彬、罗亮、钱华、吕瑞琪、陈志强、仇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程彬、罗亮、钱华、吕瑞琪、陈志强、仇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孝先、崔有梅、刘光斌、张发翠、宋忠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黄孝先、崔有梅、刘光斌、张发翠、宋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刚、李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李刚、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飞、葛静、梁爽、郭鹏、安徽虢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郭飞、葛静、梁爽、郭鹏、安徽虢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仇俊、闫兴江、许家好、李爱群、邬长春、合肥庐阳区厨香原生活便利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仇俊、闫兴江、许家好、李爱群、邬长春、合肥庐阳区厨香原生活便利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仙居县华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099243,出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6月6日,付款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纵横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金一购机电有限公司,申请人仙居县华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仙居县华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艳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慧慧与被告何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慧借款16万元,并自2016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何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慧借款17万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丰、郑慧敏: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军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军违约金伍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文、孙梦舟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文、孙梦舟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0日税前租金合计103860.75元及违约金(以14837.25元/季度租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应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文、孙梦舟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乐平、胡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乐平、胡玉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8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38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达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黄骅市鹏发化工有限公司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83773,出票金额贰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4月26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长兴县大云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黄骅市鹏发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黄骅市鹏发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永柱、卜强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永柱、卜强义支付原告刘文传借款本金3万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保全费428元、公告费800元,计2048元,由被告陈永柱、卜强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祖锣、朱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亿航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祖锣、朱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钟行亮;联系电话:18256385508。
广德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
注销公告
广德朝发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1514(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丁希彬;联系电话:13865378478。
广德朝发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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