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1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25 10:03:30
点击下载:
  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98号原告肥西县丰乐镇新国羽绒厂诉你及殷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殷成兵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民辖终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98号原告肥西县丰乐镇新国羽绒厂诉你及殷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礼胜、彭克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立刚、曹园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875、38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宁、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黄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赵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888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为242956元,后期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原告在上述欠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拍卖或变卖赵宁所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赵宁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优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肖献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孚瑞杰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187264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设备款利息共计20399.31元(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勇、施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胜勇、施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199999.3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906%计算,罚息按年利率3.453%计算,时间均自2014年4月5日起按每期欠款额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胜勇、施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9600元;三、如果被告王胜勇、施晓敏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对王胜勇、施晓敏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合裕路化工厂南侧1幢203室房屋(权证字号:房权证郊字第00673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被告王胜勇、施晓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胜勇、施晓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为民:本院受理原告赵连华诉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子赵心童、童心渝变更为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子女抚养费169000元(以每月6000元计算);3、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豪铝塑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947692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共计人民币406066元(536880元货款的利息自2014年9月2日暂算至2016年9月6日,按月利息三分的标准计算,款清息止;372577元货款的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暂算至2016年9月6日,按月利息0.5%的标准计算,款清息止;38236元货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暂算至2016年9月6日,按月利息0.5%的标准计算,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付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融资对价款人民币466984.82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167180.56 元以融资对价款466984.82元为基数,年利率为24%,自2014年12月21日起暂计到2016年6月10日共537天。计算方法:466984.82*24%/360*537;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兵:本院受理原告孙发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昌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发庄借款20000元并支付原告孙发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本力、方兴余、吴晓翠:本院受理原告席绪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8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承担自2016年8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于2016年11月3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4253681,出票金额壹拾肆万元整,出票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6年11月30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30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皖江路支行于2016年7月11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300041 20067595,出票金额柒仟元整,申请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出票时间2016年7月11日,出票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皖江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云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3998.56元及利息2086.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云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宗兰: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林诉被告俞宗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093事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宗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春林各项损失合计12375.22元;二、驳回原告张春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8元,由原告张春从负担50元,由被告俞宗兰负担5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梁发金诉你、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2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25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其后利息顺延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诉你、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3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20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其后利息顺延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侯昌信诉你、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3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72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以借款本金2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4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其后利息顺延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016年12月19日从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82,25020882,汇票金额为677583.01元,出票人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李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牛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的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蚌埠市鑫山电工电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鑫山电工电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5546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每日1%起支付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贺慧萍、杜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季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锐借款本金402000元及利息(以402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3年9月1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李锐负担2200元,被告季汝明负担1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季汝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广丽、凡德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李广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574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利息以125574元为基数,以月利率0.9%为标准,从2011年11月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违约金以125574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3年10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90元,由被告李广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王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道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6年6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传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述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王德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述英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6年8月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王德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汉恒顺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本杰诉被告武汉恒顺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飞、葛静:本院受理原告狄雪鹏、郭丽娜诉被告郭飞、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松、秦宏:本院受理原告侯恩保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01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兴华、程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朱鹏与被告程兴华、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玮、孙世红:本院受理原告黄跃勤诉被告戴玮、孙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2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4日开始,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实际发生顺延,本清息止);3、被告给付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0.6万元;4、被告孙世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是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你司与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报告编号是皖中信估字(2017)SF001-AZ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金勇法官处说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否则即视为同意该鉴定结论。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旭运: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科诉被告陈旭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周天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周天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卫国、程和美、唐定友:本院受理原告唐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必芹: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林、王玉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二保:本院受理原告施道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汤亮、第三人何荣焕:本院受理原告杨友胜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杨友胜与被告汤亮、第三人何荣焕于2013年11月8日及2014年3月31日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和《合作补充协议》;被告汤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友胜经营亏损损失355544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孝兵、周如云、徐友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吉标: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尧与被告徐吉标、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吉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成尧支付工程款146115.5元及利息损失(以146115.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成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吉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22元,由被告徐吉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成:本院受理原告郭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庆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华诉被告孙庆中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张恩华与被告孙庆中离婚;二、婚生子孙春勇由原告张恩华抚养,被告孙庆中暂不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恩华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葛敬峰、葛伦根、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徐飞虎:本院受理原告孙自荣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志强、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思连与被告杜志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思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标准支付原告自借条所注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为5.31万元),合计23.01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锏国、吴小五: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锏国、吴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锏国、吴小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56991.4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45971.12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夏靖负担2508元,吴锏国、吴小五负担6872元。公告费800元,由吴锏国、吴小五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5223.1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876.12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夏靖负担575元,江浩负担441元。公告费800元,由江浩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本院受理原告胡林秀与被告孟凡存、孟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林秀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341000元及利息27848元,合计368848元(利息按月息二分五计算,自2016年7月23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顺延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陶雅莉与被告梁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雅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贰拾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尔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义东与被告王尔林、韩修青、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尔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义东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照2%/月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韩修青、文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孙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6元、保全费1124元,由被告王尔林、韩修青、文敏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新民:本院受理原告孙家英诉被告王新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位于合肥市晶体管厂(濉溪路99号)306室(产权证号:合产021182)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孙家英与被告王新民按份共有,各占50%的产权份额;二、被告王新民协助原告孙家英办理位于合肥市晶体管厂(濉溪路99号)306室(产权证号:合产02118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孙家英登记为共有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守霞: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龙诉被告彭家义、宣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家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龙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9.6%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8月13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诚诉被告淮北市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钱诚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原告陈洋诉被告张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洋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其中本金45000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本金10000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培星与被告丁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4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乐涛: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与被告王乐涛、李莹莹、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莹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责任判决;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冬生、张琴: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张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75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晁体军、施彩玲: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晁体军、施彩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49955.69元、利息22235.75元、逾期利息8346.43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6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晁体军、施彩玲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就晁体军、施彩玲提供的抵押物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车牌号皖A0Q400,发动机号27294631998065)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滢滢、骆海莉、张玉香、孟成城、陈昆、六安市鸿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波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存琼、任青林、安徽光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黄传满、张琪、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代松、方滢滢、安徽中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骆海莉、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玉香、随学云、蚌埠美科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孟成城、陈昆、任慧琴、六安市鸿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54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贤忠、张小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琼诉被告刘贤忠、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琼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88054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2、判决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蜀036055)价款中80万元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易康达医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7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志强、郑晓红: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36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公  告
吴爱明、廖玉梅: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吴爱明、廖玉梅就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1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公告函
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2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公  告
合肥桂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欢欢、李兰、方明宝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2017)第49、50、51号三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许群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3412200310879595,声明作废。
▲王亮,安徽省行政中心龙城物业工作人员,工作卡丢失,卡号LS080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