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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06 16: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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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永贞:本院受理原告陈杨洋诉被告吴永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道红:本院受理原告夏明帜与被告何道红、陈传高、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限,被告何道红管辖权异议,何道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并依法将(2016)皖0103民初6390号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华瑞:原告王丹梅与被告朱华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丹梅本金20000元及利息919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9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丹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朱华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华瑞:原告王丹梅与被告朱华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丹梅本金35000元及利息1468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5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丹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朱华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习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贝士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俊云:本院受理刘志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诗海:原告周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扬: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功平:本院受理刘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曙、徐玲:本院受理张玉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华中:本院受理池世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建、赵德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周建、赵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春元:本院受理原告陆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7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青岛创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洲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沈军:我院执行的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沈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7屋办公701、702、703、704、705、711、712、713、714、715室及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明珠18幢1703室;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蓬莱路东、紫蓬路蓬莱花园23幢505室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书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书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24669.5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书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976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52元,由被告王书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伊健、余庆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少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整,并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诉前利息39800元未支付);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锐: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21320.4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868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4元,由被告王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胜祥、李冰:本院受理原告裴高峰、胡雪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薛胜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整;2、判令被告薛胜祥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92万元整;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借款为止,暂计至2016年6月5日为人民币192万元整;3、判令被告薛胜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4、判令被告李冰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张晓慧、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九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2、九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道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陈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2017.75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8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09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2元,由被告陈道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震宇: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陆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100481.11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陆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7916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28元,由被告陆震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林兵: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1865.98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26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42元,由被告林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200962.15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陶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5951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94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744元,由被告陶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宇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宇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23548.8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宇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903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6元,由被告王宇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桂芝、卢家友: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桂芝、卢家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和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祥和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其偿还代偿款项人民币13161805.19元,并支付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为代偿款的20%,资金占用费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以每次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次日起算);2、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定远县曲阳大街中段三套房屋处分所得价款在总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安徽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对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建霞: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480元(暂计至2016年6月7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70元,被告李建霞负担9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建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烁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烁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04389.80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云、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谷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本俊、陆从惠: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钢钢与被告赵本俊、陆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本俊和被告陆从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钢钢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808000元(2016年7月19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钢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72元,由原告程钢钢负担1956元,被告赵本俊和被告陆从惠共同负担223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本俊和被告陆从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庄晶晶: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洋与被告聂祖平、庄晶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继续履行2010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被告一、被告二配合原告到合肥市庐阳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领取90平方米房屋一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如凤、李思侠:本院受理原告王亮亮与被告蒋如凤、李思侠、合肥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3民初60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合肥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6)皖0103民初60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21、124、1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翊兴:关于鲍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鲍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与被执行人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照贵、汪华:关于王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会受理的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243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6日
公  告
江武生、于世宇:本会受理的吴延奎、潘兴荣、林国相、罗昕、深圳市绿泽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就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8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6日
公  告
安徽龙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岳彩瑞与你方、洛阳吉美铸钢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0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6日
遗失声明
▲车主张国臣皖K03B66小汽车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63412D000007953,印刷号34001600480145,保险标志印刷号340016003P4793遗失,声明作废。
▲车牌号皖N93128遗失交强险内置标志,单证流水号:340001434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