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又有不少劳动者开始入职新单位,新员工新到单位,少不了试用期,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考察期。尽管法律对试用期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任意曲解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恶意利用试用期条款来剥削、欺诈劳动者的现象。因此,初入职者应该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
试用期限不能任意定
案例:张颖201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210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2620元。考虑到就业不容易,张颖在合同上签字。事后,张颖觉得自己的付出和创造的效益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实在悬殊,而试用期也太长,向公司要求给予增加。但公司说双方已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释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颖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试用期只能在2个月之内,而实际约定的试用期是4个月,因此该约定违法且无效。该案中的试用期只能按2个月确定,对多出的两个月公司应按2620元/月支付。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案例:姚俪技校毕业后进入某酒店当服务员,虽签有劳动合同,但只是约定免费试用3个月,包吃包住,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是说试用合格后每月工资1900元。 3个月期满后,酒店以姚俪曾遭顾客投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辞退。由于一分工钱都没拿到,姚俪很气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酒店向姚俪支付5700元的劳动报酬。
释法:该酒店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单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无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表明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包吃包住”式的免费食宿,在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也必须支付最低工资,而无权白白用工。
本案中,由于姚俪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因此,3个月的试用期应当为劳动合同期限,酒店应当向姚俪支付3个月工资计5700元。
试用期内员工权利不能少
案例:纪宇入职一家机械公司时,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纪宇接受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不小心碰落元器件,结果砸伤右脚。纪宇主张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他还在试用期,工伤保险还没有买,因而不同意给他申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
释法: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与正式工在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上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另外,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劳动者依法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职工,在试用期内,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险权、解约权、经济补偿权等。
本案中,虽然纪宇还在试用期内,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纪宇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的决定下来后,由于公司没有为纪宇上工伤保险,纪宇的相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一概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不得要求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赔付。
试用期内解聘理由须合法
案例:安贞于2016年9月进入某宾馆做服务员,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虽然安贞曾做过宾馆服务员,但到新单位的她丝毫不敢松懈,做事认真,服务热情。 10月上旬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称要终止与安贞的劳动合同。自己没有任何差错,为何要被辞退?可人事部经理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公司对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有权决定去留。该经理还表示,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
释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相关职业技能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宾馆解聘安贞而不拿证据来说话,只以“试用期”为借口,显然是违法解聘。安贞有权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其实,安贞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实践中,一些单位非法解聘职工还要拿“试用期”说事,有的为了证明职工不称职、不胜任,还罗织“罪名”。职工要勇于维权,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