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朱某租我的房子快一年了,现在他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我退还押金1万元。请问他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我认为这1万元应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读者:季维
季维读者:我国法律对于押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实际上,押金并不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为了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才设定的。因此,只要承租人依约履行了债务,租赁关系终止时应退还押金。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的约定。实践中,如欠付租金、水电费等,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