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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4年结算未超过诉讼时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07 15:08:32


编辑同志:我承建一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一直拖延结算,过了4年后才结算。我准备起诉发包方来追讨工程款,请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读者:黎明

黎明读者: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工程欠款时效应从建设单位应付款而不付起算。可见,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