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刘某以前承包村里的荒山,在合同到期后,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经村民表决同意,将该荒山承包给另外一家公司。该镇政府也予以批准。刘某当时参加了村民会议,但未提续包的问题,后来,刘某提出他有优先承包权。请问对于刘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读者:王宇光
王宇光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该村委会将该处荒山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符合法定程序,且该镇政府也已批准,刘某因在此前未主张优先承包权,所以他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