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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07 0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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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赵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华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37989.68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华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948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8元,由被告赵华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鹏翼:本院受理原告伍德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鹏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伍德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 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伍德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胡鹏翼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08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201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金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朱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人民币45061.74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454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靖负担226元,被告朱金林负担1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宁鹏程: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宁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人民币54800.36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406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靖负担194元,被告宁鹏程负担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众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建保诉被告安庆市众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建保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众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勇立即给付原告杨建保欠款460000元及延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庆市众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姚红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士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还原告借款20000元加利息每个月150元×24个月=3600元,共计23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方家明:本院受理原告方建芝诉被告方家明、方梅芝、方旦明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强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学诉被告裴兵、合肥中强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敏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郑圣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钟成福: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家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家松请求判令被告钟成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云飞:本院受理原告沈华东与被告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8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220万元,支付违约金59400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每日按欠款数额的3‰计算,暂计至2016年11月3日,直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费4万元;3、被告岳石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敏敏:本院受理原告张祎与被告杨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支付利息184800元(按月利率2%,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9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共计本息人民币584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卫凤萍: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675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为1076278.21元,此后逾期罚息,其中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的按年利率11.235%计算,以本金1195万元为基数的按年利率10.185%计算,均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被告沈倩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0幢商业109、商业204(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04193号,合庐字第8130004192号),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当涂路西星港湾家园会所(产权证号;合瑶120049496、合瑶120049497、合瑶120049498、合瑶120049499、合瑶120049500、合瑶120049495、合瑶120049501、合瑶120049502)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三、被告沈倩、高宏、卫凤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地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6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承担60元、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卫凤萍共同承担129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卫凤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996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军诉被告你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管辖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郭今寿、陈永春、陈秀娟:本院审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郑开展、郭今寿、陈永春、陈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6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材料款257996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本院审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今寿、被告郑景海、被告陈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5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材料款100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本院审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开展、被告郭今寿、被告郑景海、被告陈永春、被告陈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53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材料款39172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英特玛柯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06840元及利息15175元(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06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4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浩:本院受理原告叶承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7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祝兵:本院受理原告叶承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7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6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2989.3元,并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年息6%赔偿资金占用损失1384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梓川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诉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刁山文、蓝天慧:本院受理谷庆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邢帅:原告王锐与被告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邢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锐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470元,由原告王锐负担270元,被告邢帅负担2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邢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乃芹与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兵涛、郑红霞、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涛、陶余革与被告樊兵涛、郑红霞、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涛、陶余革办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A12-13幢610室抵押权注销手续;二、被告樊兵涛、郑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涛、陶余革办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A12-13幢610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三、被告樊兵涛、郑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涛、陶余革违约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涛、陶余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744元由原告李涛、陶余革负担244元,由被告樊兵涛、郑红霞负担6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守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47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吉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利、陈伟伟:原告张传芳与被告安徽吉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利、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张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5956元退还原告张传芳。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元由张传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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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73631.5元及违约金382363.15元;二、被告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71200元;三、如被告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叶雷、张军巧持有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对被告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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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280777.78元、违约金1328077.78元;二、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67500元;三、如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曹德英对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卫国、曹德英、卫云对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其继承卫传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618元,由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曹德英、卫云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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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斌、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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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冰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你们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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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龙、朱勤云:原告邵文静与被告王光龙、朱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87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被告王光龙、朱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邵文静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邵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2元,由原告邵文静负担10元,由被告王光龙、朱勤云负担5792元,保全费2070元及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光龙、朱勤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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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锋与被告高文君、张静、张喻林、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文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金锋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270400元(自2016年5月28日起的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止);二、被告高文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锋律师费36000元;三、被告张静、张喻林、孙祖宏、龚婧、张军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3元,由黄金锋负担229元,高文君、张静、张喻林、孙祖宏、龚婧、张军负担18254元。公告费800元,由高文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文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锋与被告张喻林、张静、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喻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金锋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312500元(自2016年5月28日起的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止);二、被告张喻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锋律师费42000元;三、被告张静、高文君、孙祖宏、龚婧、张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16元,黄金锋负担348元,张喻林、张静、高文君、孙祖宏、龚婧、张军负担20868元。公告费800元,由张静、高文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炳和:原告邵文静与被告尹炳和、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尹炳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文静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邵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邵文静负担10元,由被告尹炳和负担2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尹炳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文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锋与被告张静、张喻林、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金锋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93100元(自2016年5月28日起的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止);二、被告张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锋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张喻林、高文君、孙祖宏、龚婧、张军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2元,黄金锋负担89元,张喻林、高文君、孙祖宏、龚婧、张军负担8843元。公告费800元,由张静、高文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新森:本院受理原告李想诉被告刘新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想请求判令:1、刘新森偿还李想借款3590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5000元,以后每月利0.0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刘新森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海涛与被告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61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开心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平、王爱武、王业贤、张祖俊、唐盛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应诉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陶其明:本院受理原告黄兵与被告陶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兵82644.11元;二、驳回原告黄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克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金克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8913.15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3098.59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九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军诉被告你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津宇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管辖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瑞霜: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森诉被告费瑞霜、宁潇、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将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装修房屋的损失982353元”予以放弃,因费瑞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费瑞霜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平、王从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玉芹、沈训友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案涉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62号1幢6层609室房产,将该房地产恢复至原告黄玉芹名下;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由武:本院受理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银其:本院受理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银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福祥: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忠权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一审被告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翁真梅、高德英、罗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5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忠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13.70元,减半收取3756.85元,由上诉人王忠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桢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然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都区宜陵镇国锦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江都区宜陵镇国锦建材经营部不服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蚌埠天道商贸有限公司、万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极风国际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仁群:原告代忠华与被告陈圣清、钱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圣清、钱仁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代忠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陈圣清、钱仁群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俊:本院受理原告高光明诉被告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光明请求判令:1.邹俊归还高光明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截止2015年1月1日的利息300000元;2.邹俊支付高光明利息748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日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邹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玉春、杨亚东:我委受理周超然与杨玉春、杨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7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孙建锋坐落于向阳南路西侧房产证遗失,面积:101.25m2,证号:3103749,声明作废。
涡阳县杨文忠坐落于官路口杨西村以下房产证遗失:103:面积90.45m2,证号2015090261;104:面积93.3m2,证号2015090265;105:面积90.45m2,证号2015090260;203:面积96.17m2,证号2015090254;204:面积99.02m2,证号2015090262;205:面积96.17m2,证号201509025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