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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08 0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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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 服饰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1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合计152万元;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忆凡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张志能、董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1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2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合计252万元;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8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 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斌、张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1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合计152万元;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高岩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0700元(自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高岩向原告支付分期款450203.44元及违约金33778.09元(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94681.53元;2、判令被告高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十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2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皖0102民初4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主文为:驳回被告高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站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如不上诉,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及止诉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刚、宋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寿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陈志刚、宋汝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卜寿利借款214000元、支付利息(以214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30元,由被告陈志刚、宋汝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准予原告程强和被告黄亚丽离婚;二、驳回原告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程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幼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幼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宝垒借款人民币70000元、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4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幼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宝垒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宝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80元,由被告王幼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明与被告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兴明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72000元。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0元,由被告许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昌世货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昌世货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押金200000元、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昌世货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运费168891.22元、支付利息(以168891.22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合肥昌世货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690元,由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王大治、何春艳立即偿还原告当金650000元、利息64306.67元,综合费用200958.33元,违约金248950元(其中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此后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4万元,合计1204215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王大治、何春艳抵押的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4幢4C室(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400748)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在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王大治、何春艳立即偿还原告当金350000元、利息34626.37元,综合费用108208.33元,违约金134050元(其中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此后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3万元,合计656885元;2、依法判令原告王大治、何春艳抵押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1810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693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在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光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城: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成生、朱萍、李祥生、李符生、刘雲、合肥协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科杰计算机有限公司、徐强:本院受理原告孙晓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1、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1600元,违约金731104元(以166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自2014年4月23日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承担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八对以上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曙光车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刚、王凤:本院受理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刚、王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刚、王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12206.8元;二、被告方刚、王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每笔代垫的次日开始算到112206.8元本金到全部还清为止)。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740元,由被告方刚、王凤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坤、黄生敢、李海荣: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坤、黄生敢、李海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坤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1242836.9元并支付至2015年11月12日的违约金66945.7元;之后违约金从2015年11月13日起以124283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生敢、李海荣对被告杨坤上述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7390元,由被告杨坤、黄生敢、李海荣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本院受理原告方向东与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本院受理原告屈智鹏与被告王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德来、何灵红:本院受理原告李青银与被告方德来、何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开义、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郭玲芝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7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桂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7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宇婷:本院受理汪志祥与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关家勇、关宇婷、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关宇婷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2539号滨湖假日花园D10幢11层1107房产(面积127.52m2,证号合产字第8110120577号)予以首轮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35.28万元(其中房产价值234.76万元,附属物价值0.52万元)。由于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皖正房评报[2017]字2004号)、(2014)合执字第00012-10执行(拍卖该房产)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以偿还债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惠园百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即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33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雨豪百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即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33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36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鲁闽、张为国:本院受理原告陈甦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鲁闽、安徽沙河王酒业饮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为国:本院受理原告陈甦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浩:原告盛荣荣与被告陈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文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荣荣借款本金5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盛荣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38元,由原告盛荣荣负担8元,被告陈文浩负担12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文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德兵:本院受理原告贺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燕、何林、李志聪、丁德霞、刘良桂、何道稳、黄红梅、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良桂、何道稳、黄红梅、邹燕、何林、李志聪、丁德霞、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红梅、邹燕、何林、李志聪、丁德霞、刘良桂、何道稳、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志聪、丁德霞、刘良桂、何道稳、邹燕、何林、黄红梅、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凯伦:本院受理原告王朝龙与被告张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朝龙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凯伦偿还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平安易贷利息5.7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庆恒: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被告葛庆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丽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晓波、周俭、姜峰、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陈伟、梁欢、赵军、谷长青、王义香、沈世元、安徽省英博扎啤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7319、7320、732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翟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本金人民币17588281.12元及资金占用成本979934.34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后期资金占用成本请求以17588281.1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05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决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范围内,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房产、土地,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方式处置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牛、胡厚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震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牛、胡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震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6907.38元、利息183230.31元(以1146907.3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11 月29号为183230.31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2205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华:本院受理原告阮仁峰诉被告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仁峰借款本金8489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489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驳回原告阮仁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为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为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鑫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高峰、凌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何万诉被告王旭、王燕茹、阮高峰、凌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旭、王燕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万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48000元(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9月1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被告阮高峰、凌海燕对被告王旭、王燕茹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秋玲:本院受理原告肖芬诉被告慈明智、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慈明智、王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肖芬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289元(利息损失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7月1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驳回原告肖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慢、欧阳常愿: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454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大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2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贵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魏尚新、合肥市庐阳区星沙湾音乐酒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凌峰、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玉萍:本院受理郑辉与叶凌峰、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000元(暂从2015年8月4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以后款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017年5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涡阳县唐克华坐落于紫光大道南侧(学府花苑)房产证遗失,面积101.52m2,证号:房地权证涡字第3104481号,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