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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09 09: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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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文友:本院已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赵文友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0532.23元、滞纳金675.76元(以每期租金1834.31元为基数,按照日1.2‰的标准自2016年7月9日起分段暂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违约金12841.6元;2、确认原告对赵文友持有的野马汽车T70品牌(2016款1.8L手动舒适型,发动机号151103246,车架号LSA121BL2F2414355)享有并行使抵押权;3、赵文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赵文友承担律师费3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柳: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被告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柳偿还徐凯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4年9月3日截止到2016年4月15日共计利息14万元,剩余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年化24%计算至本清息止);3.本次诉讼全部费用由杨柳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根申:本院受理原告费成彬与被告李根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成彬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30480.00元及支付利息1689.00元(以304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2月5日暂算至2017年2月5日,后至本金付完时为止)共计人民币321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姗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6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根申: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林与被告李根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春林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20350.00元及支付利息1128.00元(以20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2月5日暂算至2017年2月5日,后至本金付完时为止)共计人民币214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明开、郑齐艳:本院受理原告刘开华与被告戴明开、郑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开华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90万元(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本息付清时止),以上合计人民币590万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青发、添小琴、合肥亿宝商贸有限公司、刘章芳、沈永香、安徽永科重卡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徐建华、刘二华、李春林、贺鹏、安徽尚宏贸易有限公司、毛浩亮、吴曼莉、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529、6535、6536、6540、6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方成、杨宏苗:本院受理原告陆守华与被告李方成、杨宏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守华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皖01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两被上诉人李方成、杨宏苗协助上诉人陆守华将合瑶字第120028462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陆守华名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志文:本院受理原告程华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继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程华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志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志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继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继发、吴志文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82595.35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5641元;三、驳回原告夏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36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61元,由被告王亚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范超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389396.8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范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0932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49元,由被告范超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远月: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远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3885.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汪远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425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被告汪远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石雅琴: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雅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35021.6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1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石雅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758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石雅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舒何元: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舒何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161448.4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舒何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275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8元,由被告舒何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帮红:本院受理原告刘纯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万通汽车零部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万通汽车零部件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芜湖市万通汽车零部件厂对芜湖万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欠付原告6123687.6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关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博威:本院受理了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田: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诉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严寒与你作为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为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武辉:原告刘光凤诉你、钟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夏武辉、钟有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凤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夏武辉、钟有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010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腾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述国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陈述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0元,由原告陈述国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01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礼洋:本院受理原告李正法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上级法院改判并驳回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二审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飞:本院受理原告孙俊诉被告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孙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手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经丰: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经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07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代偿本息9308.64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林春、王元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林春、被告王元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林春、被告王元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0340.72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健: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章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26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车辆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28269元及逾期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广宁智能工程有限责任、任永丰: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广宁智能工程有限责任、任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5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62000元及利息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业同: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本院受理原告桑新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本院受理原告陈业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明雪:本院受理原告陈礼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0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宏、卫凤萍: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华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4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之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货款人民币34355.4元和滞纳金人民币8245.3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12月16日,期后顺延、款清滞纳金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货款人民币11855.78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期后顺延、款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臧俊龙:本院受理原告许旋诉被告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臧俊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许旋诉请:一、判令何宗发偿还欠款本金90万元和利息2880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以后按每日600元计算直至款清之日);二、判令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臧俊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庐江县路宇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庐江县路宇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至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60元,由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小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智业烟酒店诉被告史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智业烟酒店货款15000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6元,由被告史小敏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春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孙春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春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租金18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所欠租金为基数自应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52元,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与被告孙春风各负担3076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兆雷诉被告王明传、黄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明传、黄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徐兆雷货款计人民币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至押金实际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兆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20元,原告徐兆雷负担849元,被告王明传、被告黄爱民负担2971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张万军诉被告王明传、黄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明传、黄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张万军货款计人民币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至押金实际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20元,原告张万军负担849元,被告王明传、被告黄爱民负担2971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光新、易文娟:原告孔玉华诉你们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袁光新、合肥汉德艺术灯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孔玉华借款86.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7.35万元。二、驳回原告孔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40元,由原告孔玉华负担2500元,被告袁光新、合肥汉德艺术灯具有限公司负担199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光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提出的上诉状各一份,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江南不锈钢门窗经营部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276242元,利息24861元(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浦博文:本院受理原告钱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款10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15%的标准,自2014年9月24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4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刘俊返还原告820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将军贡酒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与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告送达相关仲裁资料后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并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宜仲案字第1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宜宾仲裁委员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酒都剧场11号门4楼,电话:0831-2322521。)
四川省宜宾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9日
公 告
(2016)皖0291民初676号
芜湖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俊、孙其桂、安徽信鼎家具有限公司、周春云、牛殷红、周琳:本院受理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俊、孙其桂、安徽信鼎家具有限公司、周春云、牛殷红、周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29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9日
变卖公告 
受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委托,现对三次拍卖流拍的房产所有权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名人御苑1幢3007号(合产328343)及地下车位1262号
二、变卖保留价:143000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
四、变卖方式:在变卖期内,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不低于2万元)并缴清款项的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款项的确定为最终买受人。
五、上述房产为现状移交,法院不负责清场,所有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变卖财产的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联系电话:0551-64695748     15155177857            
法院监督电话:0551-65352860
安徽省全鑫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2月9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金额为2140元的皖财通字(2005)0029825525专用收据,声明作废。
广德悄悄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遗失,声明作废。